過安檢東西損壞了怎么算
若在安檢過程中物品受損,首先需明確責任歸屬。若系安檢部門操作不當導致,安檢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 對于托運行李或貨物的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限額為17計算單位。
2. 針對每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計算單位。
3. 每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4. 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在處理賠償事宜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1. 若行李或貨物的毀滅、遺失或損壞是由其自然屬性、質量或缺陷造成,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 若承運人能證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損失,則不承擔責任。
3. 若貨物損壞是由以下原因之一造成,承運人不承擔責任:(1)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缺陷;(2)非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包裝的貨物,且包裝不良;(3)戰爭或武裝沖突;(4)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過境有關的行為。
如遇行李破損、丟失或內物丟失等不正常情況,應立即持機票(電子客票)、登機牌、行李牌和身份證(或護照)至機場行李查詢處申報,并與工作人員共同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單”以順利完成理賠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海關不承擔因個人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行為導致損害、不可抗力等情形的賠償責任。若因受害者過錯導致損失擴大,擴大部分的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賠償的范圍包括
海關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
1、經濟方面:僅限于實施查驗過程中,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
2、不屬于海關賠償范圍有:搬運貨物、開箱、封箱不慎造成損壞的;易腐、易失效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內變質失效的。
海關查驗導致貨物損壞,需要負責任嗎
國際貨物是必須要由海關進行查驗,有些貨物是易碎品,海關在查驗的過程中導致它受損了,一旦貨物受損,它的價值也就失去了,這時候貨物公司就覺得是海關的責任。那么,海關查驗導致貨物損壞,需要負責任嗎?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海關查驗導致貨物損壞,需要負責任嗎 對于部分貨物的損壞,海關是必須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賠償的范圍是有限制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 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一)海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過錯致使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根據《海關法》 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 (二)由于當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三)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代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或者海關已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四)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 ; (五)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 (六)海關為化驗、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
海關查驗導致貨物損壞誰負責
法律分析:對于部分貨物的損壞,海關是必須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賠償的范圍是有限制的。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過錯致使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海關法》第九十四條 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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