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是可以申請破產的。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國有企業產權主管部門是不享有破產申請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一、國有企業破產法律規定是什么?
國有企業破產法律規定是首先是需要提出破產的請求,然后經過審核之后才能夠進入到破產宣告的程序,國有企業破產需要遵守提出破產請求→審核→破產宣告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以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為條件,這是就國有企業而言。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人是國家,而上級主管部門享有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權力。這與非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需要其所有權人同意是相類似的。例如,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
二、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我說什么?
通常由企業自愿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管理不善;
2、嚴重虧損,且是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于法院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當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訴的。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破產宣告后相關事項的處理是什么?
為防止破產企業的資產流失,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依法對下列相關事項及時處理:
1、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破產企業中指定留守人員,由其協助法院、清算組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員包括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附破產裁定書副本),撤銷破產企業銀行賬戶,并將資金余額劃入指定賬戶(一般為清算組賬戶)。
若是公司的管理者做出了錯誤的決策,導致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之中,出現了流動資金不足等的情形,或者是公司的資金回籠比較慢,此時都是有可能會導致公司破產的,任何的破產方式,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先處理債務之后,才能終結破產清算工作。
在當代的社會,現代企業如果因為經營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資不抵債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宣告破產的,如果是屬于國有企業的話,債務人申請破產是以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為前提的,主要就是因為國有企業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必須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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