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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問題(公務員辭退 開除 撤職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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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制度的辭退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69號)和《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71號)已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發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ㄒ唬┰谏婕皣颐孛艿忍厥饴毼蝗温毣蛘唠x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ǘ┤蚊鈾C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ㄈ┤蚊鈾C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 經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批準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退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辭退公務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ㄒ唬┰谀甓瓤己酥?,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ǘ┎粍偃维F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ㄋ模┎宦男泄珓諉T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ㄎ澹绻せ蛘咭蚬獬觥⒄埣倨跐M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ㄒ唬┮蚬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ǘ┗疾』蛘哓搨?,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ㄈ┡怨珓諉T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六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趩挝辉诤藴适聦嵉幕A上,提出建議并填寫《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ㄈ┤蚊鈾C關審批。作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縣級黨委或者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決定。  ?。ㄋ模掇o退公務員審批表》和辭退決定等存入本人檔案。   任免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直接作出辭退決定。   第七條 被辭退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辭退公務員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被辭退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辭退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一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二條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其他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領取辭退費的,機關在其檔案轉出后十五日內,將辭退費一次性向接收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撥付。  ?。ㄒ唬┕珓諉T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按月發放辭退費。   (二)辭退費發放標準為公務員被辭退前上月基本工資。   (三)辭退費發放期限根據被辭退公務員在機關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滿兩年的,按照三個月發放;滿兩年的,按照四個月發放;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費停發:   (一)領取期限已滿;  ?。ǘ┲匦戮蜆I;  ?。ㄈ鞣?;   (四)移居境外;  ?。ㄎ澹┍慌行袒蛘弑粍趧咏甜B;  ?。┧劳?。   未發放的辭退費,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應當返還被辭退公務員原所在機關。   第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重新就業的,其被辭退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在辭退公務員時,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辭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被辭退的幾種情況

一、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
關于這一條公務員因為工作的特殊性,考核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值指標,而且考核你的人并不是你的領導。
要用這一條辭退公務員,需要走非常繁瑣的流程,還要各種領導開會決定,基本上沒有聽說過有公務員因此而被辭退。
二、不能勝任現職同時拒不接受其他安排
機關單位里的工作一般人都能勝任,哪怕學歷不高只要多做一些時日也都可以游刃有余。
個別崗位需要一定的專業性技術性,如果實在不能勝任,那就換到其他崗位好了。如果說其他崗位也不能勝任呢?那可以接著換,這么大的單位,總有能夠適合的工作。涉及到人員流動的問題,有想法可以提,只要不亂搞,一切都好說。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一般來說,也很少有人不打招呼就消失,即便真的有事情需要請長假,可以和單位多協商,只要理由充分大概率是沒問題的,這也是一般私企不可想象的。
四、不遵紀守法,或經教育之后不改變
不遵紀守法,那就是觸犯了黨紀國法。比如說酒駕有些人不當回事,但是一旦被查出,公務員的工作是肯定保不住了。而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有其中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公務員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1、性質不同:開除屬于行政處分,辭退不是行政處分;

2、依據不同: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3、承擔后果不同:被開除一般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辭退可以再次成為公務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關于公務員的辭職和辭退

法律分析:1、公務員辭職和被辭退是不一樣的。辭職是主動型行為,被辭退是被動型行為。2、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愿提出,并經過任免機關批準,依法解除其與機關的職務關系,或者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前者稱為辭去公務員公職,其直接結果是取消公務員身份,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歸于消失;后者稱為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其直接結果是公務員喪失原來擔任的領導職務,但公務員身份仍然存續。3、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4、公務員被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5、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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