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對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訂不訂合同、與誰訂合同、合同的內容如何等,由當事人自愿約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所謂法律約束力,就是說,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合同法108 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
【釋義】本條規定了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 合 同違約行為 有什么情形
(1) 拒絕履行。 合同當事人 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
(2) 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
(3) 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 債權人 要求履行后, 債務人 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
(4) 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后果自行承擔 ;
(5) 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
三、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強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 債務 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 2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 3 ) 債權人 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 訴訟 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 違約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典》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 定金、抵押、質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 合同當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 擔保合同 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對 合同法108 條的規定 的司法解釋,該 條款規定了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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