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怎么做具體流程
財產保全的程序:(1)提出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同時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2)財產保全的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保全如果情況緊急的,也應48小時內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3)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4)財產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天內未起訴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怎么做具體流程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局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復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求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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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怎么申請
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等;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以下條件:
1、須當事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須提供擔保;
3、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4、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綜上所述,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
法律主觀:
在財產訴訟關系中,為了之后判決的財產執行,一般原告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怎么走(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六)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財產保全復議后能上訴嗎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相關法律規定: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2、《民事訴訟》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六》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4、《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三、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怎么寫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請求事項:申請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申請采取的措施)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已向你院提起訴訟(或即將提起訴訟),(寫明請求保全的原因)。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1.2.特此申請。此致______人民法院申請人:____(簽字或者蓋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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