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后開庭前的裁定書一般情況下,法院在開庭前下達的裁定書,是查封財產的裁定書的可能性最大。如果是,還是上面那句話,與開庭時間沒有關系。如果只收到受理通知書到達,并不是立案,業并不意味著一定會開庭審理。它可以開庭立案,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立案庭的主要工作有:
1、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3、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4、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計算并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七條
立案工作的范圍:
(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計算并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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