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況?
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的情況,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構成了犯罪才能有相關的定罪量刑和刑罰處罰,銷毀、隱匿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此情節成立的犯罪是醫療責任事故罪。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該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和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醫療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體是或者許可證的醫院診療人員和護理人員,其醫療過錯造成了患者身體受損的損害結果,且有因果關系。
二、犯醫療事故罪怎么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情節: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可以分為法定的量刑情節和酌定的量刑情節。醫療事故罪也適用這些量刑情節。
法定情節包括從重處罰的情節,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則包括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人一貫的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在一般的犯罪中,對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犯罪人一貫的表現強調不多,當時在醫療事故罪中,損害事實和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卻是相當重要的量刑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醫療事故一般不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上述情況下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會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對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作出處罰,如果對有關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一、關于醫療事故可追究刑事責任嗎
有可能,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或者嚴重人身損害的,并且是由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就會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①擅離職守的;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醫療事故如果發生很嚴重的情況,比如說是有人員的死亡或者是重度的殘疾,那么就要去調查是否是由于嚴重的不負責任而造成的。如果是由于醫護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那么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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