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法律規定
醫療糾紛的解決流程包括:
1. 醫療機構依規報告醫療事故;
2. 針對需技術鑒定的糾紛組織專家鑒定;
3. 若判定為事故,則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患方可與醫療機構商洽,如協商無果,患者可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徑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醫療糾紛法規有哪些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重大醫療糾紛如何規定管轄地點?
關于重大醫療糾紛管轄權的規定如下:
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醫療事故糾紛具有管轄權;
2. 若被告住所地與實際居所在不同地方, 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審理權;
3. 重大影響力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通常由本區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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