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醫療期一般是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如果職工的實際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則醫療期為六個月等。
法律客觀:《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分析:
職工患精神病,應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來處理,對于患精神病職工先給予醫療期,如果病情嚴重,醫療期應適當延長。醫療期滿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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