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的程序如下: 第一,委托: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的鑒定的委托; 第二,受理: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第三,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成員的1/2; 第四,組織鑒定: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的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并制作《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書》; 第五,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可以由患者或者是其親屬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醫療機構來提出申請。不管申請人是誰,都需要提交鑒定申請書、證明醫患雙方身份等的材料。工作人員在受理鑒定請求之后,會要求申請者繳納鑒定費。醫療事故鑒定如何去申請?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2)提交有關資料;
(3)按規定預付鑒定費。鑒定后,若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拓展資料: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應該如何走
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如下: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報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協商向醫學會申請鑒定,隨后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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