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死者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且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請問:工亡補助金是否屬于遺產
工亡補助金是給需要扶助的人的,具有人身屬性,不屬于工亡本人的遺產。
下面是我給你找的一段,看看是否有幫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判斷是否屬于遺產,應以死者死亡的時間點來考量。理論上講,遺產除了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外,還包括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而是因為出現死者死亡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從性質上來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一種死因財產,沒有死亡的事實,就不會產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權利主體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學理上采“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規定為物質性損害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損失的賠償。從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者近親屬,而不是死者。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應作為遺產來看待,更不應作為遺產來繼承。
作者:周強律師 北京張浩然律師事務所》
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均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是給家屬的。所以不屬于遺產
屬于遺產。
工亡補助金是否屬于遺產?該如何分配?
不屬于遺產,賠償是對近親屬的損失賠償。分配時參照繼承法并考慮到生活緊密、依賴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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