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范圍
一、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又叫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類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類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案件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的專門管轄分工: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鐵路系統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分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三、裁定管轄分為哪幾種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于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掌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專屬管轄,又叫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類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類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案件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的專門管轄分工: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鐵路系統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分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三、裁定管轄分為哪幾種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于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掌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院管轄范圍?一、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又叫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類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類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案件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的專門管轄分工: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鐵路系統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分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又叫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類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類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案件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的專門管轄分工: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鐵路系統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分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三、裁定管轄分為哪幾種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于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掌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轉移
一、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又叫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類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類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案件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的專門管轄分工: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鐵路系統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分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三、裁定管轄分為哪幾種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于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掌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起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的全部內容,在當事人未委托律師自己提直訴訟時,經常會遇到無法確定管轄法院的情況,通常就是白跑一趟,花了時間事又沒辦成。所以當事人要明確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才能事半功倍,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鐵路法院管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范圍
鐵路局作為國有企業,他下屬的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是國家下屬地方執法機構,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機構。rnrn問題一:最高人民法院[2002]51號《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條件范圍協調會議記要》規定的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具有管轄范圍的五類民商糾紛案件中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的具體內容?rnrn問題二:據我所掌握的法律常識和司法實踐,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我的理解對否?rnrn問題三:若被告人為鐵路局,應如何提起法律訴訟,向誰提出?rnrn對您在百忙之中給予的法律指導,表示萬分感謝!rnrnrn一個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鐵路法院本身就是一個怪胎!
鐵路法院隸屬于所處的鐵路部門,這樣不可避免出現一個“既是裁判,又當運動員”的情況,這也嚴重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與要求的!
有很多的有識之士,已經多次建議廢除鐵路法院。但在這個奇怪制度尚未廢除之前,我們就只能就事論事了。
1.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害的賠償糾紛;
2. 你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確。只能說“老革命跟不上新形勢”,我國的法規是一直在變化的!
你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51號《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條件范圍協調會議記要》中,鐵路法院確實沒有對行政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又是但是)《關于指定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規定》中,鄭州的鐵路法院卻被賦予了更多的管轄權,包括:婚姻家庭、繼承案件;相鄰糾紛案件,甚至是勞動爭議案件!
3. 在看某案件是否屬于鐵路法院管轄時,當事人當然重要(必須看一方當事人是不是原為鐵路部門,現仍從事鐵路運輸服務、鐵路工程建設、鐵道設備制造、鐵路通信的企、事業單位),但案件的糾紛類型同樣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屬于你上文提到的那5類民商案件,鐵路法院才有權管轄。
所以,你這個問題,還要具體看涉案的糾紛類型,才能判斷哪個法院可以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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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 通常勞動爭議案子都是很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必須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或人事爭議仲裁),之后如果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進行訴訟!
2. 我不太清楚你們單位到底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如果是事業單位,那么你可能需要先進行人事爭議仲裁;如果是企業,那么則須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3. 我上面已經說了,鐵路法院的這種設置確實有違司法獨立,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但在這種制度還沒有被取消以前,作為老百姓只能是接受(無奈!)
鐵路法院的范圍
國家航空運輸也屬于鐵路法院管理嗎 ,公路、地鐵、城軌、航空類案件都是運輸類案件,運輸行為也涉及多個行政區域,此類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有利于發揮鐵路法院的審判優勢和經驗,從而形成大交通的審理格局。
此舉有三方面的好處,一是提高案件審理的專業化程度,航空運輸等相關領域的案件歸屬鐵路法院管轄;二是緩解了其他法院的審案壓力,解決鐵路法院的案源;第三則是大交通領域的概念成形,海陸空運輸都由專業法院審理,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又一個進步。
記者從法院的立案庭了解到,如果空難官司以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法院將在審查后予以立案,但如果以侵權糾紛進行起訴,將不屬于鐵路法院的管轄范疇。
關于鐵路法院的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nrn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nrn這里的法院是指鐵路法院么?
是的
2012年6月底,全國鐵路法院完成管理體制改革,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
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根據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變化,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對鐵路法院案件管轄范圍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的第三條:
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你提到的情況就是其中第(二)點和第(八)點因此你提到的法院就是指鐵路運輸法院
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1次會議通過)
為確定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條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
(二)針對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訊、電力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
(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犯罪。
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二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二、三款范圍內發生的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自訴的,鐵路運輸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第四條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就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起上訴或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由相應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并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此類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其駐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認為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第六條各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本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前,各鐵路運輸法院依照此前的規定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再調整。
鐵路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
(二)針對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訊、電力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
(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犯罪。
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二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二、三款范圍內發生的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自訴的,鐵路運輸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 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第四條 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就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起上訴或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由相應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并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此類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其駐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認為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第六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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