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行政不作為與瀆職有什么區別?
http://www.oklink.net/online/tougao/71128/112604.htmrn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0450215.html?si=4rnhttp://www.xmop.com/article/2009/0115/article_3098.html不作為是該做的沒做 瀆職是做了但做錯了
行政不作為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瀆職
是指專業服務者(例如醫藥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行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Negligence)、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導致傷害或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通常原告必須提示被告在專業領域接受的標準下出現失誤,在二十世紀晚期,愈來愈多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門技師,在瀆職訴訟案中成為被告。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極行為。
瀆職就是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什么是行政不作為
我是一綠化工程的承包人,工程款已拖欠三年,目前欠款已落實,手續已經辦齊,可是在辦匯款時,會計以各種理由拖欠,不給辦匯款。請問:是不是行政不作為,我如何告她?請指點!!!拿合同找工程領導交涉!
什么是“行政不作為”,其法律責任是什么?
什么是“行政不作為”,其法律責任是什么?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也就是政府和其下屬的工作部門)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極行為。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1、宣布無效;2、撤銷違法;3、重作行為;4、修正違法;5、履行職責;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返還權益;9、恢復原狀;10、行政賠償;11、被通報批評。
由于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說只有行政主體才是名正言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 因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作為行政人的法律責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再由行政主體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法律依據是:
1、《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并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
其法律責任是: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并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于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一、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于不履行法定職責。(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于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并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后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于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于行政作為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并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3、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范圍內有合法的職責權限。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準,即基于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于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于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后,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于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于法律并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準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征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征。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于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行政不作為的遏制及救濟
盡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于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為了規制行政不作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在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的過程中,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一定的改進措施:1、著力完善行政立法,抑制部門利益傾向。2、修改行政訴訟法,放寬原告資格。設定原告資格的實質是對起訴進行限制。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原告資格這方面的限制是越來越寬松,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系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將諸如公益訴訟等關系大多數利益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3、修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將現行國家賠償范圍從僅就違法行使職權侵權賠償擴大為除了原來已有的賠償范圍外,還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以保證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
建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以法律補救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目前有行政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救濟方式: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并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于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行政不作為是相對于行政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對于行政不作為的研究還需長期的過程。
行政不作為是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是作為行政行為的對稱。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所實施的、對外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那么什么是不作為呢?消極地不為某種行為便是不作為。
因此,行政不作為就是指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構成行政失職。 有時候,不作為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同樣受到行政法調整,同樣會引起法律后果。如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機關逾期不答復視為許可。
該做的不做
請問什么叫行政不作為
請問什么叫行政不作為。rn rn 我和前夫離婚,對方戶口不愿意遷走,我起訴法院,法院說不受理,去派出所,派出所說要看法院的判決,我說法院根本就不受理的,派出所說那他們也沒有辦法,我的律師說讓我起訴派出所,理由是行政不作為,請問這樣能有用嗎?對于這樣的戶口問題應該如何處理,沒有一個地方能解決嗎,我和前夫已經是水火不容了,協商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在其位不謀其政 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 比如說 如果看見小偷警察不管 這就叫行政不作為
樓上說得有道理,該管不管,叫做不作為啊!
所謂行政不作為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它包含五層涵義:第一,必須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第二,必須為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第三,必須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第四,存在不作為的情形;第五,表現為程序方面的不作為。
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為
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說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黃志強《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實質說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陳小君、方世榮《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疑難問題識別研析》);違法說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楊解君《行政違法論綱》);評價說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著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后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問題,當前學術界通行兩種主張。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為由“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義務、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行政主體在程序上表現為有所不為”三個要件構成(匿名《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備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如學者言及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外,行政不作為行為還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備構成要件(“法定的作為義務、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履行義務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選擇構成要件-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匿名《試論行政不作為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本人認為,上述兩種主張都值得商榷。就兩種主張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體具有作為(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成為構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據,也易讓行政主體找到行政不作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為逃離司法監督或行政監督。二是從程序上看,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熟與否的分界點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內有所作為。期限問題當屬構成要件之一。另外,在后一主張下,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不僅過多過濫、邏輯層次復雜,而且部分要件難以成為“要件”,如主觀要件,認定行政不作為是否成立時,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體有無故意或過失。從學理探究與立法實踐相結合、相統一的角度出發,本人認為,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是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
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對照《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第(四)、(五)、(六)項和《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可以申請復議的三類行政不作為案件看,可以發現,除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種類得到擴展外,另一個細微變化是:《復議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單純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可以申請復議;而《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項則強化規定,“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可以申請復議。可以發現,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請”這一前提條件。再從《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九)、(十)項的三項規定來看,可以申請復議的三類行政不作為,均有“申請”這一前提條件。從這些變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現在的態度是,行政主體只在對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不依法履行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相對人對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怠于行使職權的,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而構成瀆職)。
二是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權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權限范圍內。若行政相對人申請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不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如申請公安部門發放社會保險金、申請勞動部門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不能對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不答復、不辦理行為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復議。其次,行政相對人申請作出的一定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管理權限-地域管轄、事務管轄和屬人管轄范圍內。比如,發放-是公安部門的法定職責,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是民政部門的法定職責,保護受教育權是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若據此法定職責,甲省某市某區的公民要求甲省公安部門辦理-,乙省某市某區的公民要求甲省某市某區的民政部門向其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某外國籍公民向其住所地丙市某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保護受教育權。因省級公安部門并不直接承辦具體的-事宜,行政主體只對其管轄區域內的相應事務具有管理權限,申請人不按管理權限要求行政主體作出一定行政行為,被申請的行政主體不予辦理或答復的,申請人不能以其不作為為由申請行政復議。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
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在沒有規定法定期間的情況下,學理界主張根據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體處理類似問題的慣用時間、事件本身的難易程度、行政主體的主客觀條件、有無法定阻礙事由等,確定一個合理時間,并以該合理時間為基準,確認是否有不作為的事實存在。這種“經驗性”“任意性”的做法,因難以平衡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間的利益而容易引發爭議,也因難以使不作為型行政復議步入“依法”軌道而損害行政司法活動的特有價值。本人認為,《行政復議法》應當采取一定的立法技術,對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作出明確、適當的規定,以此來明確行政主體履行職責的合理期限和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在此期限內,行政相對人不得認為行政主體不作為并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此期限,行政主體若沒有依照法定程式做出一定的行為,如履行(辦理)當事人申請的事項,或書面告知當事人不履行(辦理)的理由,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經典案例回顧
認為行政不作為死亡孕婦父母狀告北京市衛生局
某日上午,死亡孕婦李麗云的父母向衛生部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并向宣武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北京市衛生局“行政不作為”。
向衛生部申請行政復議
某日上午9時許,李麗云的父母李旭光、李小娥與律師王良斌,向衛生部提交了一份行政復議申請書和一份聽證申請。王良斌在復議中請求衛生部撤銷北京市衛生局之前對“拒簽事件”所作的調查報告,以及“不簽字、不手術”的決定;要求衛生部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調查李麗云的死因,調查后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王良斌說,李麗云的死因一直存疑,而北京市衛生局又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存在過錯且行政不作為,繼續處理該事一定會喪失中立性、公正性。
某日上午10時許,李麗云的父母與王良斌向衛生部提交復議書后,又一起來到宣武法院,向法院遞交訴狀,對北京市衛生局提起行政訴訟。
宣武法院未立即立案
某日,宣武法院沒有立即立案,工作人員表示,能否立案,還不能確定,目前正在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李旭光夫婦表示他們將留在北京,直到為李麗云討回公道。
2007年11月21日,懷孕9個月的李麗云因呼吸困難被“丈夫”肖志軍送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治療,肖志軍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李麗云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然可以,聽律師的沒錯!!!!!
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不作為就告他,呵呵
編輯本段所謂行政不作為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它包含五層涵義:第一,必須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第二,必須為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第三,必須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第四,存在不作為的情形;第五,表現為程序方面的不作為。
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本段如何界定行政不作為
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說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黃志強《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實質說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陳小君、方世榮《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疑難問題識別研析》);違法說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楊解君《行政違法論綱》);評價說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著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后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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