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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傷事故分類是怎樣的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8-10 02:56:52

工傷事故分為幾類

工傷事故分為幾類

我國在工傷事故統計中,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等。

擴展資料:

事故認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

工傷事故按傷害類別分為20鐘,名稱是: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刺割;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和受壓窗口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其它傷害,如跌傷、凍傷等。

(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

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

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事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一般為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主要分類:

1、按受傷程度一般分為輕傷、中度傷、無生命危險的重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一般分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等等。

3、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離輻射損傷。

4、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堿、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5、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6、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擴展資料:

鑒別方法:

1、工傷是因公負傷的簡稱。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于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2、工傷與公傷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3、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4、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5、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

在我國,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可將工傷事故分為以下三類: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一共20種,如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等;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種;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是怎樣劃分的?誰知道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1)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2)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3)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
(4)忘記關閉設備。
(5)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6)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扳手、把柄等操作)。
(7)奔跑作業。
(8)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9)機械超速運轉。
(10)違章駕駛機動車。
(11)酒后作業。
(12)客貨混載。
(13)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4)工件緊固不牢。
(15)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16)其他。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1)拆除的安全裝置。
(2)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作用。
(3)調整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設備: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備。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3)其他。
4、手工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具進行機加工。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1)冒險進入涵洞。
(2)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3)采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4)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幫問頂”開始作業。
(6)冒進信號。
(7)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8)易燃易爆場合明火。
(9)私自搭乘礦車。
(10)在絞車道行走。
(11)未及時瞭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11、在必需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1)未帶護目鏡或面罩。
(2)未帶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帶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護具。
(6)未佩戴安全帶。
(7)未戴工作帽。
(8)其他。
12、不安全裝束:
(1)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2)操作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3)其他。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 1. 名詞、術語
  1.1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以下簡稱傷害)、急性中毒(以下簡稱中毒)。
  1.2 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
  1.3 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2. 事故類別
  01 物體打擊
  02 車輛傷害
  03 機械傷害
  04 起重傷害
  05 觸電
  06 淹溺
  07 灼燙
  08 火災
  09 高處墜落
  010 坍塌
  011 冒頂片幫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藥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鍋爐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傷害
  3. 傷害分析
  3.1 受傷部位
  指身體受傷的部位(細分類詳見附錄A.1)。
  3.2 受傷性質
  指人體受傷的類型。
  確定原則:
  a. 應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愈后可能產生的后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
  b. 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分類,當無法確定時,應鑒定為“多傷害”(細分類詳見附錄A.2)。
  3.3 起因物
  導致事故發生的物體、物質,稱為起因物(細分類詳見附錄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細分類詳見附錄A.4)。
  3.5 傷害方式
  指致害物與人體發生接觸的方式(細分類詳見附錄A.5)。
  3.6 不安全狀態
  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細分類詳見附錄A.6)。
  3.7 不安全行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細分類詳見附錄A.7)。
  4. 傷害程度分類
  4.1 輕傷
  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 重傷
  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 死亡
  5. 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5.1 輕傷事故
  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 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 特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傷亡事故的計算方法
  適用于企業以及各省、市、縣上報企業工傷事故時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時期,平均每千名職工中,因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數。
  計算公式:
  死亡人數 3
  千人死亡率=——————×10 (3)
  平均職工人數(1)
  6.2 千人重傷率:
  表示某時期內,平均每千名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的重傷人數。
  計算公式:
  重傷人數 3
  千人重傷率=——————×10 (2)
  平均職工人數
  適用于行業、企業內部事故統計分析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3 傷害頻率:
  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的事故造成傷害的人數。傷害人數指輕傷、重傷、死亡人數之和。
  計算公式:
  傷害人數 6
  百萬工時傷害率:A=————-×10
  實際總工時(3)
  6.4 傷害嚴重率:
  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事故造成的損失工作日數。
  計算公式:
  總損失工作日 6
  傷害嚴重率:B=——————×10 (4)
  實際總工時
  6.5 傷害平均嚴重率:
  傷害平均嚴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傷害的平均損失工作日。
  計算公式:
  B 總損失工作日
  N=?=——————
  A 傷害人數 (5)
  適用于以噸、立方米產量為計算單位的行業、企業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6 按產品產量計算的死亡率:
  計算公式:
  死亡人數 6
  百萬噸死亡率=——————-×10 (6)
  實際產量(噸)
  死亡人數 4
  萬米木材死亡率=————————-×10
  木材產量(立方米) (7)
  附錄A:(補充件)
  A.1 受傷部位
  分類號
  1.01 顱腦
  1.01.1 腦
  1.01.2 顱骨
  1.01.3 頭皮
  1.02 面頜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 頸部
  1.08 胸部
  1.09 腹部
  1.10 腰部
  1.11 脊柱
  1.12 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3 肘部
  1.12.4 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1 髖部
  1.14.2 股骨
  1.14.3 膝部
  1.14.4 小腿
  1.15 踝及腳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5.4 趾
  A.2 受傷性質分類號
  2.01 電傷
  2.02 挫傷、軋傷、壓傷
  2.03 倒塌壓埋傷
  2.04 輻射損傷
  2.05 割傷、擦傷、刺傷
  2.06 骨折
  2.07 化學性灼傷
  2.08 撕脫傷
  2.09 扭傷
  2.10 切斷傷

  2.11 凍傷

  2.12 燒傷

  2.13 燙傷

  2.14 中暑

  2.15 沖擊

  2.16 生物致傷

  2.17 多傷害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類號

  3.01 鍋爐

  3.02 壓力容器

  3.03 電氣設備

  3.04 起重機械

  3.05 泵、發動機

  3.06 企業車輛

  3.07 船舶

  3.08 動力傳送機構

  3.09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

  3.10 非動力手工具

  3.11 電動手工具

  3.12 其它機械

  3.13 建筑物及構筑物

  3.14 化學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氣體

  3.19 金屬礦物

  3.20 非金屬礦物

  3.21 粉塵

  3.22 梯

  3.23 木材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25 環境

  3.26 動物

  3.27 其它

  A.4 致害物

  分類號

  4.01 煤、石油產品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瀝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樹

  4.02.2 原木

  4.02.3 鋸材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質

  4.05 電氣設備

  4.05.1 母線

  4.05.2 配電箱

  4.05.3 電氣保護裝置

  4.05.4 電阻箱

  4.05.5 蓄電池

  4.05.6 照明設備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氣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礦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鍋爐、壓力容器

  4.11.1 鍋爐

  4.11.2 壓力容器

  4.11.3 壓力管道

  4.11.4 安全閥

  4.11.5 其它

  4.12 大氣壓力

  4.12.1 高壓(指潛水作業)

  4.12.2 低壓(指空氣稀薄的高原地區)

  4.13 化學品

  4.13.1 酸

  4.13.2 堿

  4.13.3 氫

  4.13.4 氨

  4.13.5 液氧

  4.13.6 氯氣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藥

  4.13.10 炸藥

  4.13.11 芳香烴化合物

  4.13.12 砷化物

  4.13.13 硫化物

  4.13.14 二氧化碳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7 鹵化物

  4.13.18 金屬化合物

  4.13.19 其它

  4.14 機械

  4.14.1 攪拌機

  4.14.2 送料裝置

  4.14.3 農業機械

  4.14.4 林業機械

  4.14.5 鐵路工程機械

  4.14.6 鑄造機械

  4.14.7 鍛造機械

  4.14.8 焊接機械

  4.14.9 粉碎機械

  4.14.10 金屬切削機床

  4.14.11 公路建筑機械

  4.14.12 礦山機械

  4.14.13 沖壓機

  4.14.14 印刷機械

  4.14.15 壓輥機

  4.14.16 篩選、分離機

  4.14.17 紡織機械

  4.14.18 木工刨床

  4.14.19 木工鋸機

  4.14.20 其它木工機械

  4.14.21 皮帶傳送機

  4.14.22 其它

  4.15 金屬件

  4.15.1 鋼絲繩

  4.15.2 鑄件

  4.15.3 鐵屑

  4.15.4 齒輪

  4.15.5 飛輪

  4.15.6 螺栓

  4.15.7 銷

  4.15.8 絲杠、光杠

  4.15.9 絞輪

  4.15.10 軸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機械

  4.16.1 塔式起重機

  4.16.2 龍門式起重機

  4.16.3 梁式起重機

  4.16.4 門座式起重機

  4.16.5 浮游式起重機

  4.16.6 甲板式起重機

  4.16.7 橋式起重機

  4.16.8 纜索式起重機

  4.16.9 履帶式起重機

  4.16.10 叉車

  4.16.11 電動葫蘆

  4.16.12 絞車

  4.16.13 卷揚機

  4.16.14 桅桿式起重機

  4.16.15 壁上起重機

  4.16.16 鐵路起重機

  4.16.17 千斤頂

  4.16.18 其它

  4.17 噪聲

  4.18 蒸氣

  4.19 手工具(非動力)

  4.20 電動手工具

  4.21 動物

  4.22 企業車輛

  4.23 船舶

  A.5 傷害方式

  分類號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體

  5.01.2 運動物體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擊

  5.02.1 落下物

  5.02.2 飛來物

  5.03 附落

  5.03.1 由高處墜落平地

  5.03.2 由平地墜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6 淹溺

  5.07 灼燙

  5.08 火災

  5.09 輻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1 吸入有毒氣體

  5.11.2 皮膚吸收有毒物質

  5.11.3 經口

  5.12 觸電

  5.13 接觸

  5.13.1 高低溫環境

  5.13.2 高低溫物體

  5.14 掩埋

  5.15 傾覆

  A.6 不安全狀態

  分類號

  6.01 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無防護

  6.01.1.1 無防護罩

  6.01.1.2 無安全保險裝置

  6.01.1.3 無報警裝置

  6.01.1.4 無安全標志

  6.01.1.5 無護欄或護欄損壞

  6.01.1.6 (電氣)未接地

  6.01.1.7 絕緣不良

  6.01.1.8 局扇無消音系統、噪聲大

  6.01.1.9 危房內作業

  6.01.1.10 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檔車器或檔車欄

  6.01.1.11 其它

  6.01.2 防護不當

  6.01.2.1 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

  6.01.2.2 防護裝置調整不當

  6.01.2.3 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

  6.01.2.4 防爆裝置不當

  6.01.2.5 采伐、集材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6.01.2.6 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

  6.01.2.7 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門遮檔視線

  6.02.1.2 制動裝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間距不夠

  6.02.1.4 攔車網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

  6.02.1.6 設施上有鋒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強度不夠

  6.02.2.1 機械強度不夠

  6.02.2.2 絕緣強度不夠

  6.02.2.3 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

  6.02.3.1 設備帶“病”運轉

  6.02.3.2 超負荷運轉

  6.02.3.3 其它

  6.02.4 維修、調整不良

  6.02.4.1 設備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養不當、設備失靈

  6.02.4.4 其它

  6.03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線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業場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

  6.04.1.3 光線過強

  6.04.2 通風不良

  6.04.2.1 無通風

  6.04.2.2 通風系統效率低

  6.04.2.3 風流短路

  6.04.2.4 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

  6.04.2.5 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放炮作業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業場所狹窄

  6.04.4 作業場地雜亂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時,未開“安全道”

  6.04.4.3 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體

  6.04.7.2 冰雪覆蓋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貯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A.7 不安全行為

  分類號

  7.01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7.01.1 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7.01.2 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7.01.3 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7.01.4 忘記關閉設備

  7.01.5 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7.01.6 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業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7.01.9 機械超速運轉

  7.01.10 違章駕駛機動車

  7.01.11 酒后作業

  7.01.12 客貨混載

  7.01.13 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7.01.14 工件緊固不牢

  7.01.15 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裝置

  7.02.2 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設備

  7.03.1 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7.03.2 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7.05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7.06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06.1 冒險進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7.06.3 采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7.06.4 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幫問頂”開始作業

  7.06.6 冒進信號

  7.06.7 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7.06.8 易燃易爆場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礦車

  7.06.10 在絞車道行走

  7.06.11 未及時■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7.08 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7.09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7.11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7.11.1 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7.11.2 未戴防護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護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帶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裝束

  7.12.1 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7.12.2 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附錄B:損失工作日計算表(補充件)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按表1、表2、表3計算。

  3. 表中未規定數值的暫時失能傷害按歇工天數計算。

  4. 對于永久性失能傷害不管其歇工天數多少,損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數值計算。

  5. 各傷害部位累計數值超過6000日者,仍按6000日計算。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br /> ?。? 手
 ?。? 拇指 食指 中 指 無名指 小指
  遠端指骨 | 300 100 75 60 50
  中間指骨 | ? 200 150 120 105
  近端指骨 | 600 400 300 240 200
  掌 骨 | 900 600 500 450 400
  腕部截肢 | 1300
  ---------------------------------------
  | 腳
 ?。? 拇 趾 二 趾 中 趾 無名趾 小 趾
  遠端趾骨 | 150 35 35 35 35
  中間趾骨 | ?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 | 300 150 150 150 150
  ■骨(包括舟骨、距骨)| 600 350 350 350 350
  踝 部 | 2400
  ---------------------------------------
  上 肢 |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關節) | 4500
  |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關節或低于肘關節 | 3600
 ?。?br />  下 肢 |
  膝關節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髖關節) | 4500
 ?。?br />  踝部以上,且在膝關節或低于膝關節 | 3000
  ---------------------------------------
  表2 骨折損失工作換算表
 ?。?br />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
 ?。?br />  掌、指骨 | 60 |肱骨外科頸 | 70 |
  撓骨下端 | 80 |鎖 骨 | 70 |
  尺、撓骨干 | 90 |胸 骨 | 105 |
  肱骨髁上 | 60 |跖、趾 | 70 |
  肱骨干 | 80 | | |
 ?。?br /> ?。?br />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
  脛、腓 | 90
  股骨干 | 105
  股粗隆間 | 100
  股骨頸 | 160
 ?。?br /> ?。?br />  表3 功能損傷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即1986年5月31日國家標準局發布的,1987年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58.382 GB6441—86)。
  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

  事故類別、傷害分析、傷害分類、計算方法等規范標準。
  如——
  事故類別分為:
  01 物體打擊
  02 車輛傷害
  03 機械傷害
  04 起重傷害
  05 觸電
  06 淹溺
  07 灼燙
  08 火災
  09高處墜落
  010 坍塌
  011 冒頂片幫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藥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鍋爐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傷害
  ……
  其它略

關于工傷事故分類有哪些

總共20類!
01 物體打擊
02 車輛傷害
03 機械傷害
04 起重傷害
05 觸電
06 淹溺
07 灼燙
08 火災
09高處墜落
010 坍塌
011 冒頂片幫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藥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鍋爐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傷害

什么是工傷事故,工傷事故包括哪些類型

在我國,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可將工傷事故分為以下三類: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一共20種,如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等;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種;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凡是因為和工作有關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都叫工傷事故,由此引申的,職業病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具體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分為20類: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等。
(一)職工與企業或雇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產業傷害)的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四)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事故須與職工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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