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中歸責原則
具體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是否執行的前置標準,國家賠責任原則不僅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結果產生的賠償,還包括執法部門、人員的過程責任,過錯責任等等。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違法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關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軍事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等。
(二)違法歸責標準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還應當包括違反法律規范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規范的原則、精神和目的等實質性違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應當與違法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基本一致,適用于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相關的事實行為、柔性行為、軍事行為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說到底都具有過錯性質。
(二)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它的職責要求它應當盡職盡責,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表明它已經違背了國家的意志,背離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結果歸責標準
(一)結果歸責標準,是一個特殊的歸責標準,適用法院的判決行為。客觀地說,法院的判決也會違法,也會有過錯,也會侵害公民、法人的權益。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包括法院的錯誤判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客觀的。
(二)對法院的錯誤判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的原則,又不能違背司法最終性的原則。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標準。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歸責標準
(一)無過錯歸責標準適用于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形式。在國家賠償法中目前沒有關于補償責任的規定,當然也就沒有補償責任的歸責標準的規定。這是一種缺陷。
(二)國家機關的行為合法,只是表明國家機關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不表明這種合法行為沒有或不會給公民、法人的權益造成損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義務自己負擔這種損失。
五、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加風險的歸責標準
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領域。對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涉及,實踐中出現類似損害時,一般都是通過民事賠償責任來解決。
擴展資料: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里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后又在后來因為行政復議而更改的,則以后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我國的國家賠償中歸責原則為:違法歸責原則。
它是以職務違法為歸責的根本要件,而不問其主觀的思想狀態。
采取該原則的國家有瑞士和中國。瑞士《聯邦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聯邦對于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不問該公務員有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這里的“違法”的“法”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不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還包括一部分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與規章,而且還包括國際公約、條約。
而違法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有作為形式的違法,也有以法定義務為前提的不作為形式的違法。違法原則的特點是以法律規范作為歸責的依據,只要國家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與否,而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我國適用違法歸責原則的依據:
1、違法歸責原則是客觀歸責原則,避免了過錯原則在主觀認定方面的困難,便于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根據違法歸責原則只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客觀上是否違法而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即只要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則一旦發生損害,受害人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即可以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避免了確立主觀過錯和客觀違法的雙重責任標準,有利于明確責任主體。
2、違法歸責原則將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嚴格區分開來,違法歸責原則以行為主體執行職務的違法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可能性,則有效地區分了國家賠償責任與國家補償責任。
3、違法歸責原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合法與否作為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強調的職權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統一。
由此可見,規定統一的違法歸責原則是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它結合了我國當時的具體國情,在我國當時的國情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國家賠償制度及司法實踐的發展。
參考資料: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是否執行的前置標準,國家賠責任原則不僅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結果產生的賠償,還包括執法部門、人員的過程責任,過錯責任等等。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違法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關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軍事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等。
(二)違法歸責標準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還應當包括違反法律規范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規范的原則、精神和目的等實質性違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應當與違法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基本一致,適用于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相關的事實行為、柔性行為、軍事行為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說到底都具有過錯性質。
(二)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它的職責要求它應當盡職盡責,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表明它已經違背了國家的意志,背離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結果歸責標準
(一)結果歸責標準,是一個特殊的歸責標準,適用法院的判決行為。客觀地說,法院的判決也會違法,也會有過錯,也會侵害公民、法人的權益。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包括法院的錯誤判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客觀的。
(二)對法院的錯誤判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的原則,又不能違背司法最終性的原則。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標準。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歸責標準
(一)無過錯歸責標準適用于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形式。在國家賠償法中目前沒有關于補償責任的規定,當然也就沒有補償責任的歸責標準的規定。這是一種缺陷。
(二)國家機關的行為合法,只是表明國家機關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不表明這種合法行為沒有或不會給公民、法人的權益造成損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義務自己負擔這種損失。
五、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加風險的歸責標準
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領域。對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涉及,實踐中出現類似損害時,一般都是通過民事賠償責任來解決。
問題是,公共設施的性質和作用,以及公共設施管理主體的性質、地位、權利等,使得其與民事賠償相去甚遠,也不利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所以許多國家對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都是按國家賠償來處理的。
擴展資料:
國家賠償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
((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條總的原則將違法歸責原則規定為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
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并不違法,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前是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但有:“1.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適用同一歸責原則。2嚴格限制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條件,是受害人難以獲得國家賠償。”等缺點。
2010年修訂了《國家賠償法》,確立了以違法原則為主,輔以有條件的結果歸責原則。
民事訴訟法練習題
誰有民事訴訟法的練習題?期末考試用 民事訴訟法學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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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題
1.訴訟上的法律行為包括__________和行為。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__________地、__________地、__________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__________地、__________地和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可以概括為__________性、__________性和合法性。
5.在證據可能__________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6.開庭審理民事案件的順序是:開庭審理的準備工作、審理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調解以及__________。
7.原告經__________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__________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8.涉外民事案件中,居住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__________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__________日。
9.申請適用督促程序的債權人,要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__________。
10.除權判決是指在__________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宣告__________,從而使__________人喪失票據權利的一種判決。
11.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__________人對__________提出異議,主張實體權利。
12.委托執行,是指負責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在__________情況下,委托有關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一種法定執行方式。受委托執行的法院應在收到委托函件后的__________日內開始執行。
13.涉外合同或__________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__________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背我國民訴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正誤判斷
1.訴訟因當事人起訴而開始,體現了民事訴訟的主動性。( )
2.判例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淵源之一。( )
3.在我國,人民法院獨立審判,不等于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獨立審判。( )
4.公民之間可以互相支持起訴,是支持起訴原則的體現。( )
5.所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都包括案件事實真相和訴訟請求。( )
6.以當事人所在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唯一依據的,統稱為一般地域管轄。( )
7.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糾紛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8.管轄權的轉移,實質是級別管轄的變動。( )
9.法人被承包后,與人發生糾紛的,承包人是訴訟當事人。( )
10.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就是更換當事人。( )
11.被告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的人。( )
12.財產保全是對財產權利的處分。( )
13.委托代理人申請財產保全,須經被代理人特別授權。( )
1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委托代理合同。( )
15.共同訴訟也是訴的合并。( )
16.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是變更之訴。( )
17.原訴的原告撤訴后,反訴仍然進行,并不因原訴撤回而停止。( )
18.民事訴訟中的承認是指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的真實性的認可。( )
19.舉證責任由法院、當事人分擔。( )
20.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1.只有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才享有訴權。( )
22.反訴的目的,在于使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失去依據。( )
23.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使用裁定。( )
24.原始證據必定是直接證據,派生證據必定是間接證據。( )
25.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 )
26.按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 )
27.訴訟中止是訴訟活動的全部暫時停止。( )
28.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受期限的限制。( )
29.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持有人不一定是票據權利人。( )
30.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對同等原則的補充。( )
三、選擇題
1.依法必須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 )
a、離婚案件
b、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c、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d、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2.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 )
a、涉外案件
b、重大涉外案件
c、海事案件
d、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下述法院中有管轄權的是:( )
a、運輸始發地法院
b、運輸目的地法院
c、事故發生地法院
d、被告住所地法院
4.下述訴訟中,實行“被告就原告”原則確定管轄的是:( )
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b、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訴訟;
c、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d、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下述情況下,必須適用合議制審理的是( )
a、二審案件 b、再審案件
c、重審案件 d、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6.下述主體中,具有當事人資格的是:( )
a、法人 b、公民
c、聯營體 d、個體工商戶
7.不具備作證能力的自然人,指的是:( )
a、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b、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c、未成年人
d、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8.需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方可行使的訴訟權利是:( )
a、放棄訴訟請求 b、提起反訴
c、要求回避 d、變更訴訟請求
9.用以證明房屋修建年代的刻有修建時間的墻磚,屬:( )
a、書證 b、物證
c、既是書證也是物證
d、既非書證,也非物證
10.不需要證明的事實有:( )
a、眾所周知的事實
b、推定的事實
c、預決的事實
d、對方當事人不否認的事實
11.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 )
a、達成調解協議時
b、任何一方收到調解書時
c、調解書蓋上法院印章時
d、雙方當事人簽收時
12.調解結案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方式是:( )
a、原告負擔 b、被告負擔
c、由法院確定
d、由當事人協商負擔
13.必須到庭的證人未到庭,人民法院應當( )
a、中止訴訟 b、終結訴訟
c、延期審理 d、繼續審理
14.訴訟進行中,一方當事人死亡,人民法院應當:( )
a、裁定延期審理
b、裁定中止訴訟
c、裁定終結訴訟
d、根據具體情況,或裁定中止訴訟或裁定終結訴訟
15.已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 )
a、一概不予受理
b、受理后,裁定駁回
c、一概予以受理
d、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
16.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是:( )
a、重復起訴的案件
b、撤訴后再起訴的案件
c、已經法院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又起訴的案件
d、被告不明確的案件
17.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范圍是:( )
a、追索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b、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c、追索扶養費、撫恤金的案件
d、追索贍養費、撫育費和醫療費的案件
18.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是:( )
a、不予受理的裁定
b、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c、關于財產保全的裁定
d、駁回起訴的裁定
19.簡易程序的“簡易”體現在:( )
a、適用獨任制審理
b、簡便的起訴和受理方式
c、簡便的傳喚方式
d、不開庭審理
20.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是:( )
a、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是金錢或有價證券
b、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c、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
d、債務人明確拒絕償還債務
四:名詞解釋
1、民事訴訟 2、兩審終審
3、專屬管轄 4、移送管轄
5、當事人 6、訴訟行為能力
7、訴訟代表人 8、訴訟標的
9、舉證責任倒置
10、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11、缺席判決 12、執行根據
13、執行回轉 14、司法協助
五、問答題
1、什么是辯論原則?
2、什么是處分原則?
3、什么是訴訟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有哪些構成要素
4、什么是反訴?反訴應具備什么條件?
5、什么是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6、什么是簡易程序?其適用范圍如何?
7、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8、如何確定再審案件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
9、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是什么?
10、《民事訴訟法》就涉外民事訴訟有哪些特別規定?
11、什么是協議管轄?其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六、案例分析
1、A市甲公司與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簽訂了一份化工原料供應合同。合同約定:①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0噸,價值500萬元人民幣,乙公司收貨付款。②合同履行地在A市;③如發生糾紛,由C市某區基層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乙公司為及時提貨,先付給了甲公司100萬元貨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日將50噸化工原料運送至B市,乙公司收貨后,拒付另400萬元貨款。11月,乙公司被上級主管部門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為被告,向C市某區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進行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是暫存于甲公司倉庫的,甲公司無權出售,故要求法院將化工原料判給它處理。
問①C市某區基層法院對此案有無管轄權?
②此案中將乙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列為被告是否妥當?
③如丁公司參加訴訟,應如何確定其在訴訟中的地位?
2、南京市鼓樓區“長運”運輸公司的一輛東風牌貨車于1994年7月2日承運杭州市西湖區“富仕”服裝公司的一批布匹,車行至浙江省長興縣內,因司機吳遼違章駕駛,發生事故,撞壞長興縣不銹鋼廠的廣告牌,同時所運貨物也受到損失。8月9日,“富仕”服裝公司和長興縣不銹鋼廠同時以“吳遼”為被告,向長興縣法院起訴。長興縣法院合并審理。
問:此案可否合并審理?如可以合并審理,請確定案件當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審理,則分析各案的管轄法院和當事人。
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
1、事件 2、碰撞發生。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加害船舶被扣留
3、船舶最先到達。共同海損理算
4、客觀。關聯
5、滅失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7、傳票。中途退庭。
8、30日。30日。
9、有價證券
10、申報(或權利申報)。票據無效。票據實際持有。
11、案外人。執行標的物。
12、執行不便。15日。
13、財產權益。實際。
二、正誤判斷(√表示對;×表示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三、選擇題
1.cd 2.bcd 3.abd 4.ad
5.abc 6.abd 7.d 8.abd
9.a 10.abc 11.d 12.d
13.c 14.d 15.d 16.ad
17.bcd 18.abd 19.abc 20.abc
四、名詞解釋
1、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2、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終結訴訟的審級制度。
3、法律規定的某些民事案件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均無管轄權。此類管轄具有獨占性和排它性。
4、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發現自己無管轄權,從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5、因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6、以自己行為的參加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7、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訴訟中,依法律規定產生的代表眾多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其本身也是當事人。
8、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實體法律關系,也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請求。
9、特殊情況下,提出事實主張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即提供證據證明事實主張不能成立。
10、人民法院依法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強制手段或處罰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11、缺席判決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指法院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進行的判決。
12、當事人據以申請,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
13、執行完畢后,因執行根據即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將財產恢復到執行前狀況的情形。
14、兩國法院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則,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相互代為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以及其他訴訟行為等活動的總稱。
五、問答題
1.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互相辯駁,維護自己的權益。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辯論的基礎之上認定事實,作出裁判。辯論原則是民主原則在訴訟中的體現。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在法定范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從而直接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處分原則體現了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但處分原則不是絕對的,首先當事人必須依法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其處分行為須經法院同意才能生效,其次,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3.民事訴訟法調整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以訴訟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其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其構成要素是:①主體: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②內容:訴訟權利和義務。③案件: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為案件事實真相和實體權利請求;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為案件事實真相。
4.在已經發生的訴訟程序中,原訴的被告以原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反訴是被告抗辯的一種方式,目的在于抵銷或吞并原告的實體請求。
反訴的條件:①訴訟已經開始;②反訴的當事人必須是原訴的當事人;③反訴的目的只能是抵銷或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④反訴必須在同一法院同一程序中提起;⑤反訴的訴訟標的與原訴的訴訟標的有牽連。
5、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受理之前或之后,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切實得到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適用財產保全的條件是:①案件屬給付之訴;②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③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裁定。
6.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簡便易行的程序,是第一審普遍程序的簡化。
其適用范圍是:①一審案件;②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③簡單的民事案件。
7.三種方式:①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情形。②直接改判。針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情形,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查清事實的情形。③撤銷原判,收回重審。針對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由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或者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情形。
8、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凡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即一審審結的案件,依第一審程序再審;凡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即二審審結的案件,依第二審程序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再審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9.①申請人是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②只能就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或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③必須是在利害關系人不明的情形下;④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即向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申請。
10.①原則的特殊規定:主權原則、同等原則、對等原則、司法豁免權原則、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②管轄的特別規定,包括屬地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的特別規定。
③涉外民事送達和期間的特別規定。
④涉外財產保全的特別規定。
⑤司法協助的特別規定。
11.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以協議方式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管轄制度。
協議管轄的成立條件是:①協議必須是書面的;②協議選擇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③協議不得違背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④只能就第一審管轄法院協議選擇。
六、案例分析
1.①C市某區法院無管轄權。因為:該法院為基層法院,而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B市為被告住所地,亦為合同實際履行地。
②本案應將丙公司列為被告。丙公司為乙公司的訴訟權利義務的繼受人。
③丁公司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因為:它對訴訟標的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與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都相對立。
2.不能合并審理。因為,案例中的兩個訴訟性質不同,一是合同糾紛,一是侵害權賠償糾紛。
“富仕”服裝公司提起的訴訟為運輸合同糾紛,可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此案中,“富仕”公司為原告,“長運”公司為被告。案件可由南京或杭州的法院管轄。
長興縣不銹鋼廠提起的訴訟為損害賠償糾紛,可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此案中,不銹鋼廠為原告,“長運”公司為被告。案件由長興縣法院管轄,因為不銹鋼廠已經向長興縣法院起訴。在數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應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至于上述兩案中,應將“長運”公司列為被告,是因為吳遼的行為屬于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的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可以申請民事訴訟國家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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