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行政訴訟過程中關于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專實的基本準則。
根據《屬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種證據只有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并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
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有以下幾種:
1、警告。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擴展資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處罰種類
要求實施行政處罰要遵守證據規則,杜絕“釣魚執法”、“養魚執法”、“隱蔽執法”等違法或不當行為。《通知》要求,實施行政許可,要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許可權限,嚴格控制各類年檢、年審和注冊,規范中介服務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要遵守證據規則,杜絕“釣魚執法”、“養魚執法”、“隱蔽執法”等違法或不當行為。
實施行政強制,要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征收,要嚴格控制收費項目設立,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凡收費范圍擴大和收費標準提高均要舉行聽證會。實施行政確認,要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辦理,保障確認事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實施行政給付,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
擴展資料:
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在12月底前完成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標準制定工作,在本系統適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級行政機關要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本系統各類裁量標準制定工作。
具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等。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我們對原《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處罰證據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我國目前的行政證據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5)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2)與一方行政相對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行政相對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證言;(3)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6)經一方行政相對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行政相對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4.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為:(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汜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行政相對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5.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證據:(1)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2)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3)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6.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7.書證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1)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2)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5)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對鑒定結論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9.法院不予采納的鑒定結論、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1)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3)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10.對現場筆錄的要求。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12.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行政相對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14.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才拿出的證據,一般不能作為證據。
15.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10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特殊情況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行政機關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16.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出庭,所出具的證據無效。經法庭合法傳喚,因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行政相對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高度蓋然性,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2015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可定案證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觀性;⑵相關性;⑶合法性。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類證據,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會具有效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各類證據的具體要求如下:
⒈書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書證,除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外,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則上應提供書證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按照規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⑵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版,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⑶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行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⒉物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如果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⒊視聽資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⑴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復制件;⑵當事人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⑶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國語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同時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⒋證人證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⑴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⑵需有證人的簽名。如果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⑶應注明證人出具證言的日期。⑷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⒌鑒定結論。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⑵應有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⑶應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⑷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⑸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對于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還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⒍現場筆錄。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應當載明制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行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這個你還是下載一個專業的文件下來通讀,幾句話講不清的。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版法院提供證人權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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