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是怎樣的
受理行政賠源償案件程序是:
(一)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1.政策法規處為我局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
(二)審查: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范圍;
(三)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承辦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審核。
(四)行政賠償的執行: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如何建立公開公正的司法賠償程序
一、建立簡單便捷的司法賠償程序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司法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入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向復議機關的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我國的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有偵查、檢察、審判與監獄管理機關,從這些規定來看,根據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賠償程序有所不同。當賠償義務機關為審判機關時,賠償程序分兩階段:賠償義務機關處理階段與賠償委員會處理階段;當賠償義務機關為其他機關時,則分三個階段,中間多一復議階段。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階段,當義務機關收到受害人的賠償申請時,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來處理呢?我國立法確立了由賠償義務機關通過司法決定的手段來決定對受害人的賠償,這顯然頗不合理的。筆者認為,受害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的范圍、數額、方式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平等、自愿協商的方式來進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不宜由賠償義務機關以司法決定的方式來處理的。因為既然義務機關與受害人有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受害人對義務機關的決定也必不服,如此,義務機關的決定則為多余。此時,受害人也就無向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復議的基礎與必要了,而應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解決。這樣,不僅可以通過審判程序充分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貫徹,還能夠體觀便民原則,使應該得到國家賠償的個人及組織及時獲得賠償。
二、規范審理賠償案件的聽證程序
聽證制度是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以公正、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管理目的的程序制度。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使決定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引入聽證程序,使得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更加透明,同時,正因為聽證更容易吸收利害相關人的意見,決定也就易于得到其理解與配合,執行起來的阻力自然也小些。為真正體現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則,賠償案件的聽證中,應貫徹以下一些原則:
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人制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一、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二、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部分,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非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相關推薦:
過了醫療期怎么處理(過了醫療期怎么處理)
逾期立案多久(網貸逾期多久法院才會給立案)
立案是什么鬼(1069發短信說逾期立案了 這是真的嗎)
立案通知文書(檢察院立案通知書意味著什么)
刑事證據概念(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