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條 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
(二)案件偵查的結果;
(三)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申訴的時效:
申訴時效,是指規定申訴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再審,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一項法律制度。超過法定期限,申訴權即行消滅。申訴時效是刑事訴訟中很有必要的一項法律制度。
它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訴權,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現有的社會關系;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調查取證,核實材料,正確處理再審案件。
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申訴時效的規定。在訴訟理論上,一般認為申訴是不受期間限制的。因此,建國以來判處的刑事案件,均能提出申訴,要求重新處理。這種情況,是受我國過去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導致一些冤假錯案長期得不到糾正有關。
但申訴如無時限,在客觀上也會使一些申訴無休止地進行,還會使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以新政策來推翻老案,不僅喪失了建立申訴制度的意義,而且也給法院的工作帶來了難以擺脫的負擔。因此,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制度,對提出申訴的時間加以限制,應是健全申訴法制的重要內容。
目前,申訴時效制度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規定,其中有的國家按有利于被判決人和不利于被判決人分別加以規定。
對有罪判無罪、重罪判輕罪的案件,申訴權人提出申訴的,應規定期間的限制,否則,會與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制度不相協調。本人認為,作如下規定較為適宜:
申訴權人的申訴期限于在法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期限內,并須在發現申訴理由之日起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內提出,如果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限,即不得再行申訴。對于在申訴過程中,是否中斷、中止的時效計算等問題,可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執行。
刑事案件刑滿后多少年也不可以銷案的。刑事案件記載是案件管理的需要,只要錄入犯罪信息就不會撤案的。只有錯案才存在撤案問題。不是錯案就不會撤銷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如果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決的,永遠不會銷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所謂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經偵查查明的事實不是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結案,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斗毆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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