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立案怎么辦
對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報案人可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還可以向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不立案的話有兩個途徑~第一找派出所的領導~第二招這個派出所的上級警察局~
首先是要有證據,公安局立案需要的是證據,沒有證據是不行的,有了足夠的證據應該可以立案。再就是得看案件的大小了
先把問題說清楚。
公安局對報案不立案或亂立案,該怎么辦
可以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后,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如果是被害人方有證據證明對方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老話說的好,民不與官斗,還是忍了吧!
公安不受理報案怎么辦
啥專業律師,山塞版的吧!看清提問者的題目了嗎?警察都不受理,你立那問子案,受案與立案搞不清還律師,如果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公安機關不受理請記住接待民警的警號姓名以及職務,向他們的領導投訴,以及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督察隊投訴舉報該民警不作為,另外還可以向監察委投訴舉報,該民警涉嫌違反受案立案制度規定,加油!
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給一張不予立安通知書,上面明確寫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級機關申訴,縣、區公安局的督查隊或是信訪辦公室,可以搜集證據報案,警察如還不作為,可投訴或者找檢察院申訴反映請求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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