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定罪前最多能被關押多少天
外科醫生給患者手術后,患者出院5日后死亡,死亡原因可能是心梗引發,與外科手術無關,正在等待尸檢結果。但是醫生已經被定為刑事案件關押一個月,請問正常的尸檢程序的期限是多少天?醫生最多能被合法關押多少天?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擴展資料:
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刑事案件從被采取強制措施到最終做出判決,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拘是30天,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后檢察院7天內作出決定,逮捕后是羈押2個月繼續偵查,后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最長可以審查一個半月后,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這時間是1個月(檢察院可以退2次,也就是2個月)半年多就過去嘍。
30+7+60+(45+30)*2+45=292天
這是到法院的最長時間。
法院審判前還有
法院一審45天,邊遠、重大的延長30天,
退回檢察院補偵30天、兩次為限,
檢察院抗訴、被告上訴10日
二審45天,重大的延長30天,
死刑復核無期限限制,死刑執行7日內 。
時間不敢算哦。
尸檢程序的期限屬于鑒定程序,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間的。
拘留最多37天,但逮捕就是長時間的了。
實際上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羈押的具體期限,所以這里注意:有沒有被逮捕?
1.如果沒有被逮捕,則是拘留性質,那最長不能超過37天的。當然如果公安部門認為需要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的話可以在此期間向檢察院申請逮捕。
2.如果是被逮捕了,那建議聘請律師,申請取保侯審吧。一般這類醫療事故糾紛是完全不用被長期羈押的,較高可能申請到取保侯審。
刑事案件最多拘留多少天
一般會人會答你,刑事拘留最多拘留37天,實際上這個說法并不準確。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實際是指轉逮捕的最長期限,具體來講就是刑事拘留之后多久轉逮捕的期限,這個期限=提請逮捕期限+審查逮捕期限7日。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況下,是14日;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嫌疑的,是37日。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的案件,一般,是14日;在特殊情況下,是17日。
從刑事拘留期限的內涵就可以發現,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屆滿和釋放并沒直接的聯系,因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屆滿后并不都是可以出來,而是可能會轉逮捕,一旦逮捕,就會一直羈押下去。只有沒逮捕,才會釋放,從這個角度上講,刑事拘留后、逮捕前是委托辯護律師的最佳時機。
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各是幾天?
最好有它們的起止時間以及算法…1、治安拘留屬于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司法拘留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拘留
治安拘留: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我國法律規定的拘留只分為三種,一種叫做行政拘留、一種叫做司法拘留、一種叫做刑事拘留,你說的治安拘留屬于行政拘留的范疇之內: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0天
拘留的時間計算方式:
拘留的時間起止點是這樣計算的。如。3天計算法。
起。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四天 第五天
今天 明天 后天 大后天 。。。。。
日期18日 19日 20日止。
18日24時之前收押的都是第一天,止日應該在20日24時以前。一般情況下在工作人員下班之前辦完手續。不應該放在第四天的早晨解除。因為中國自古代做什么事都不會往后拖拉。這就是五千年的中國文化。
治安拘留一般15天最長不超過20天,行政拘留15天,刑事拘留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拘留時間最長和最短分別是多久?
1、最長是37天,最短是3天。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緝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拓展資料:
1、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3、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拓展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最長是37天,最短是3天
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以只有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能拘留到37天,你說的情況又不是大案,關到14天還不批準逮捕就得放人,不放的話就是違法超期羈押,可以要求公安局立刻放人,或者要求取保候審.不行的話就去檢察院申訴.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對次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是已經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了,一般最多能關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這是很容易被批準的)。所以本案是有可能延長關押到3個月.而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他延長關押期限的條件,總共加起來能關7個月.但照我看本案是不可能的,因為條件是:
必須是這些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輕傷的刑罰不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多也就做三年牢,而且可能會判緩刑(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就不予關押,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而且故意傷害(輕傷 )案是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的,即由當事人自己舉證并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直接立案進行審判;當事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俗稱民不告官不究。所以要爭取和對方私了,這樣就只要陪錢,免得牢獄之災,還要落個犯罪記錄.當然只是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如果檢察院要起訴,那即使對方不起訴也會審判的.
長是37天,最短是3天
刑拘37是指那些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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