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從輕處罰甚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具體情況如何確認,需要司法機關查明真相酌情量定。如果司法機關查明確實沒動手,根據案情的嚴重性、復雜性、社會影響性以及整個案件造成的后果,確定如何處理。
一、聚眾斗毆跟著去了沒動手如何處理? 可以從輕處罰甚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具體情況如何確認,需要司法機關查明真相酌情量定。 如果司法機關查明確實沒動手,根據案情的嚴重性、復雜性、社會影響性以及整個案件造成的后果,確定如何處理。二、聚眾斗毆該怎么定罪 一般來說,輕一點的就是一般民事糾紛,調解解決,嚴重一點的,受《治安處罰條例》處罰,可能會被拘留等行政處罰方式處罰,再嚴重的,例如造成致傷致殘等嚴重后果,或者聚眾群毆的,可能就屬于犯罪的,罪名不一定,有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等。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三、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如何區別 區別的根本標志在于犯罪動機。聚眾斗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范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斗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我們了解到聚眾斗毆嚴重違反了社會治安,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則后果更加惡劣。針對聚眾斗毆知識參與并未動手的情況,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最終根據案件的復雜性和具體情節判決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