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構成犯罪的罪犯來講罰金是直接交給法院的,在罪犯本人已經坐牢了的情況下,可以委托辯護人持法院的判決書交罰金,而且罰金是強制性的,除非現在有一些特殊情況交不起罰金了,才能向法院申請適當減免罰金標準。
一、構成刑事犯罪已經坐牢罰金在哪里交?
法院判決時所處的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
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種罰款繳納方法:
1、限期一次繳納。
2、限期分期繳納。
3、強制繳納。
4、隨時追繳。
二、罰金的特點有哪些?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3、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罰金不需要到指定的銀行去交,是直接交給法院的,如果罪犯都已經坐牢了,說明院的判決書已經正式生效,罰金交納的時間通常就是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以后。不過現行法律制度對罰金的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
一、收到刑事判決書罰款去哪里交?
收到刑事判決書后是交罰金,不是交罰款,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款和罰金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罰金:屬于刑罰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額不同
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于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5、適用對象不同
罰金:適用對象是犯罪分子
罰款: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的人。
三、罰金強制執行是怎么規定的?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后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因此,它以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和數額繳納罰金為前提條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罰金的執行相同于金錢給付的執行,金錢給付的執行方法和措施適用于罰金的強制執行。
不管是罰金還是罰款,行政單位或國家司法機關不可能是口頭通知當事人的,比如說罰金的繳納問題,收到判決書以后應該仔細的了解一下判決書當中的內容,判決書上面寫的到哪交罰金,直接到哪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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