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久能取保出來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來
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分為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
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以上為例:
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14天(復雜案件,申請期限可以延長4天,7日批捕,7+7=14天)
37天(更加復雜的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羈押的期限必須等到法院有了判決,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
但是羈押期間的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是有期限的,過了偵查羈押期限就必須:一,改變強制措施,變逮捕為取保候審或者其他。。。。總之要放人;二,在期限截止之前,結束偵察,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只有這兩種選擇。這個偵查羈押期限是:
2個月
+1個月(案情復雜,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重大復雜,報省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在以上2+1+2=5個月的基礎上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再次經省級檢察院批準)
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2+1+2+2=7個月內必須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否則必須放人。
最為特殊的情況——延期審理:需要公安機關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可以不受上述7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的限制,無限期關人——但是,只有超級牛x的犯罪分子才能獲此殊榮,呵呵
公安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也是有期限的(因為這時候嫌疑人可能還關著在,而且還有可能是冤枉的,所以必須提高辦案效率,盡力保護嫌疑人權利。)這個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半月。
審查完了,決定不起訴或者決定起訴,不起訴的放人,起訴的,把案件移交法院,一審的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月(由省高院批準)=2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二審期限同一審。
審完,判決,有罪——移交監獄執行(槍斃的話,法院自己來),無罪——放人。
注意事項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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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必須轉成逮捕
當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其最長拘留期限可達三十七天。在此期間,相關機關會進行一系列的調查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如逮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如果經過調查,相關機關認為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那么嫌疑人將被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嫌疑人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交審查批準申請。在特殊情況下,這一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嫌疑人,公安機關的審查批準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而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后,應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嫌疑人,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
此外,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條件,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一般多久會通知逮捕
一、刑事拘留一般七日之內會通知逮捕
刑事拘留一般會在七日之內批準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1、刑事拘留是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
2、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行政法律法規;
3、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三、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為14到37天。公安機關犯罪分子或者犯罪事實進行拘留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有需要的在三日內提請批捕,特殊的,延長一日至四日,特殊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
四、刑事拘留對子女的影響
刑事拘留不會對孩子產生影響。刑事拘留屬于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后,會有案底。刑事拘留屬于強制措施,如果拘留后無罪沒有處罰,當然也不會影響子女。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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