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缎淌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是與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開來的一種特殊辦案程序,指的是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而后適用的辦案程序。其目的是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網友咨詢:
關于刑事速裁程序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對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告知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規定,詢問其是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未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速裁程序的申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采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后,審判人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并核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情況。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律師補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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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桓嫒耸巧形赐耆珕适П嬲J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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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六)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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