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
一、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
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后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材料,沒有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過后,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二、哪些屬于新的證據
超過舉證期限后,如是新的證據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舉證期過后,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獲取、制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人員和見證人并制作筆錄附卷,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鑒定。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歸屬
自訴案件中,舉證被告犯案之責在于原告方;
若是未能提交足夠罪證,且無法提出補充證據,則法庭應勸其撤銷起訴或裁定不予受理。
自訴受理后,如因客觀因素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取關鍵證據而懇請法院調取時,若法庭判定為必備證據,亦可執行調取程序。
然而在此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特定情況下仍需負起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對于自訴案件,舉證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
對于公訴案件,則由檢察院負責證明。
而舉證責任,即民事訴訟中的舉證義務”,是指當事人在主張時須就所認定事實提供證據以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相關推薦:
偷車負刑事責任嗎(偷車怎么處罰)
刑事卷宗目錄查詢(刑事案件盜竊卷內目錄)
刑事訴訟舉證期間(刑事自訴案件舉證期限規定)
刑事傷害鑒定費用(傷情報告多少錢)
刑事記錄怎么刪除(怎么消除案底前科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