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戴手銬嗎
刑事案件開庭戴手銬嗎在法庭開庭時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解除戒具,即不能帶手銬。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法律分析】
司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為了防止罪犯犯罪行為,通常使用腳鐐、警繩、警棍、手銬等警戒防范專用器具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手銬是戒具的一種。在庭審活動中,審判長或者獨任的審判員把控庭審流程,由司法警察進行法庭押解,并且密切監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在未經批準時不得靠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審判中,被告人戒具可解除,除非被告人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等嚴重刑罰,或者被告有自殺、脫逃、自殘等危險傾向。負責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進、出法庭;在法庭審判活動進行過程中,要嚴密監控被告人,始終將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圍內。未經批準,嚴禁被害人及其親屬、被告人的親屬和其他無關人員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刑事案件被害人一般情況下要出庭,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刑事案件在上訴期限內提出撤訴的,法院會準許;刑事案件在上訴期滿后提出撤訴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權的規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包括:
1. 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處置任何可能妨害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2.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負責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并執行強制證人出庭令;
3. 在民事和行政審判過程中,押解、看管被羈押或正在服刑的當事人;
4.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協助執行關于被執行人身份、財產、處所的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劃撥、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5. 負責執行死刑;
6. 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7. 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身份證件查驗,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8. 協助人民法院處理安全和涉訴信訪的應急處置工作;
9. 保護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司法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10.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針對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根據審判長或獨任法官的指令,進行勸阻、制止、控制,并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在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或者被告人、罪犯、被羈押或正在服刑的當事人自殺、自傷、脫逃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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