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
法律主觀: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后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于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意味什么
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新的情況,可能需要對案件進行重新認定和判罰,具體情況下,二審法院會根據一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審查,如果存在相關問題的可以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第一,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第二,原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如遺漏了當事人、缺席審判時有違法的情形。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遺漏當事人或者程序違法的,需要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行政案件發回重審規定
法律主觀 :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次數的規定是怎樣的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無論民事、行政、還是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案件被發回重審的次數只能是一次。1、民事: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2、刑事: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3、行政: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審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缎姓V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審可以發回重審幾次
二審中,對于刑事訴訟,如果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僅能進行一次。然而,如果因其他原因需要重審,則無次數限制。對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明確。
在民事訴訟中,若因事實問題需發回重審,也只能進行一次。若涉及程序問題,則不存在次數限制。此規定源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相關內容。
《民事訴訟法》對二審案件處理有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將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若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將依法改判、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對于基本事實不清的案件,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若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值得注意的是,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若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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