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實質上在執行著控訴職能。
二、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三、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負責主持和指揮全部訴訟活動并對案件作出裁決。
四、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
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由此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擴展資料:
刑訴訟訟的主體:
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它們承擔著不同的職責。這些不同的司法機關完成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流程,并相互配合,各自無法干涉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與公正。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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