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各階段辦案(羈押)期限
1、傳喚和拘傳,不超過12個小時
;2、留置盤查,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監視居住,期限六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一、偵查階段批捕前:
1、普通案件14日;
2、流竄作案及重大案件37日。
二、偵查階段批捕后:
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級檢察長批準可延長一個月;經省級檢察長批準可再延長兩個月(共5個月)。
三、補充偵查:
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
四、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普通案件一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一個半月。
五、法院審判階段:
1、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重大案件可經省級人民法院決定延長一個月。
3、二審的審判期限與一審同。
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案件(xíng shì àn jiàn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查、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立案偵查的開始到結束需要多長時間
立案偵查的開始到結束需要七個月左右,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需要在限定的期限結束。
一、立案偵查的開始到結束需要多長時間?
立案偵查的開始到結束需要七個月左右,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需要在限定的期限結束。
二、警方不予立案偵查怎么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三、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案件中的問題
不予立案決定的作出,就意味著結束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因此,結束程序所依據的材料必須要充分、翔實。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主觀上的影響,
1、粗線條地收集材料和進行審查。在實踐操作中,由于對立案審查規定了具體期限,因此對一些復雜、牽涉面較廣的案件,特別是涉及行為地、人員分散、涉及面廣的案件,偵查人員便無暇深入、細致地調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確認是否有犯罪事實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過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觀上將立案標準與定罪量刑標準相混淆。
3、對立案調查程序認識有偏差。在調查核實中往往先入為主,僅是根據控告、舉報、報案等材料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未對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構成犯罪的事實作調查,單方面的收集證明有犯罪事實或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將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觀、全面地作立案判斷。
不予立案復議案件中暴露出的這些問題,實際上就是當前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由于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想的影響和一味追求指標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被看作為是可有可無的。而近幾年以來,隨著法制建設的加強,“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成為了公安機關履行職責的指導思想,“重實體、輕程序”的作法已經被打破。因此,新形勢下公安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切實履行好維護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各主體合法權益的職能。為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應當作到:
(一)決定所依據的材料必須充分
不予立案決定的作出,就意味著結束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因此,結束程序所依據的材料必須要充分、翔實。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主觀上的影響,綜合、客觀地收集證明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同時亦要收集能夠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材料。調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終能夠清晰地證明無犯罪事實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特別是關系復雜的經濟類案件,必須將相關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糾紛與犯罪行為界定區分,避免含糊不清。
(二)決定作出前的審查必須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審查活動不同于進入偵查程序后的偵查行為,它僅僅是一個判斷、確認過程,并不要求將全部的事實行為和相關人員查清、查明。但這并不等于可以簡略審查程序,由于報案等材料經常帶有一些人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實”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較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前,必須對取得的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從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縛。
公民在發現他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之后,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被立案然后進行偵查。對于那些已經被受理開始偵查的案件,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否則相關的公職人員一定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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