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乃是仍之常情。犯罪分子,也是人,生病時也是需要治療的,尤其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出現嚴重疾病時,往往都要安排保外就醫的了。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間,能否讓重病的犯罪嫌疑人保外就醫呢?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出現嚴重疾病的,不能保外就醫,而是準予取保候審。 因為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方式,其對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能適用保外就醫規定的,就表明其應是罪犯了。但是仍在刑事拘留的人,只是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的嫌疑而已,并不是罪犯,因而不能對其適用保外就醫。 而取保候審,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只要滿足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暫時放出來等候法院判決。而且取保候審期限最長12個月,在此間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就醫治療了。 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滿足條件時,想要申請取保候審的,可以自己向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由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近親屬提出,還可以由代理律師提出。一經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就可以將人保出來了。 當然了,要是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病的,大多數都能順利取保出來就醫的。倘若因此出現問題或心存疑慮的,盡快可以找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詳細咨詢,畢竟人命關天,容不得半點遲緩。
法律客觀:被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適用的是犯罪分子,而被刑事拘留后并不是犯罪分子,所以是不適用保外就醫的,如果被拘留人員出現嚴重疾病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九十六條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同時將書面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生病住院采取的并不是刑事拘留,所以住院期間是不能算在刑事拘留期間的,對于患病需要治療的嫌疑人,一般是進行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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