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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錯案的概念(錯案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8-29 13:13:21

達到什么程度算冤假錯案

一、冤假錯案的概念      冤假錯案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冤假錯案給予準確界定,通常認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權及辦理案件過程中,由于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錯誤,給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公私財產造成一定損害結果的案件被稱為冤假錯案。所謂冤案一般是指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一定程度損失的案件,無論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認定事實不清,還是適用實體法或程序法錯誤,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發生;所謂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實造成的案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冤案和假案應當都屬于錯案。冤假錯案并不是當今中國單獨所有,古今中外都有發生。

      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社會里不知發生了多少冤假錯案,而且絕大部分最終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這些有據可查的案件散見于《后漢書》、《三國志》、《北史》等正史中。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西方社會同樣充斥冤假錯案,連美國政府自己也承認自1973年至2003年這三十年間認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紀60年代,美國人羅*特在警方的刑訊逼供下被迫承認犯有搶劫罪,由此無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無罪釋放。綜上,我們應當清楚認識,冤假錯案是在我國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中出現的問題,目前甚至將來仍然不可避免。      《布萊克法律辭典》將錯案或誤判解釋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盡管缺乏關于犯罪要件的證據,被告人卻被定罪這樣一種極不公正的結果。”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第二條規定,錯案是指檢察官在行使職權、辦理案件過程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或者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造成處理錯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9月3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綜合來看,錯案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定程序、法律適用存在錯誤而導致定罪量刑錯誤的案件;冤案是指發生了犯罪事實,但被告人弄錯了,使沒有犯起訴指控罪行的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假案是指沒有發生犯罪事實,辦案人員人為制造的案件。二、冤假錯案的現狀及成因      (一)冤假錯案的現狀      “一段時間以來,相繼出現的刑事冤假錯案給人民法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不妥為應對,將嚴重制約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已經到了必須下決心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詠說。何*弘教授則在文章中提到,維恩州立大學刑事司法系的**?扎爾曼(MarvinZalman)教授通過對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的評估以及對執法官員的問卷調查,認為把美國刑事司法系統的錯判率設定在到1%之間是合適的。而陳*生教授在文章中提到,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主導的一項研究成果表明從1973年到1995年美國死刑案件有68%被推翻。從我國及西方國家的冤假錯案發生情況來看,正如法國前司法部長羅*特?**戴爾所言:“人的審判是有限的,是一定會犯錯的。”      結合目前冤假錯案的情況來看,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一是被告人被冤殺、被判處刑罰后真兇出現。如云南的杜*武殺人案、河北李*明殺人案等;二是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或判處刑罰后被害人出現。如湖南騰興善殺人案、湖北佘*林殺人案;三是因證據不足而宣告無罪、或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部分改判。如云南孫-萬剛強奸殺人案、河北張*魁殺人案等。冤假錯案一般集中在重罪案件中,冤案的發現具有偶然性與被動性,同時持續時間長、影響大。      (二)刑事冤假錯案的成因      刑事冤假錯案的形成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原因,主觀上,有非法取證、證據采信失誤、實體審查不嚴格、辯護人不盡責、“有罪推定”理念等因素;客觀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虛假供述、司法鑒定缺失或錯誤、媒體炒作、社會壓力等因素。      1、偏重口供及刑訊逼供      西方國家,偵查機關獲得充分的物證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逮捕的前提條件。但我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往往過于注重獲得口供,再根據口供找物證。““每一起刑事錯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訊逼供的黑影。可以說,盡管刑訊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導致錯判,但幾乎百分之百的錯案,都是刑訊逼供所致。”如浙江杭州張氏叔侄“奸殺”案,辦案人員在沒有物證和目擊證人的情況下,通過“突審”張氏叔侄,獲得了該案“無懈可擊”的“鐵證”,在趙作海案中,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趙作海,持續長達33天,蕭山5人劫殺案,犯罪嫌疑人田*冬因受不了刑訊逼供而用牙齒咬掉舌尖。由于司法機關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犯罪嫌疑人一般不知道自己有何權利維護自身權益,被訊問人通常在承受身體折磨的極限后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不得不滿足訊問人的需要。      2、偏重有罪證據及編造假證據      偵查機關可能將能證明嫌疑人無罪的關鍵證據予以隱瞞不報,偽造案件證據等。部分辦案人員認為沒有義務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無罪或罪輕證據,相反會增加其工作量,有些還會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根本不必認真聽。檢察官出于各種動機也可能將能證明嫌疑人無罪的關鍵證據予以隱瞞不報,偽造案件證據,甚至在法庭上歪曲案件事實,進行煽動性陳述。司法人員編造證據指向犯罪嫌疑人,就如同執掌正義之劍的女神不是將劍刺向罪犯而是親手用劍斬碎正義,其危害不可小覷。      3、辨認結果及鑒定結論不正確      辨認結果不能百分之百相信,必須經過科學分析,明辨真偽。鑒定結論不正確也時有發生。由于鑒定人員的責任心不強,鑒定設備落后,鑒定方法不科學等造成的錯誤鑒定是發生冤案的系統性風險。      4、耳目使用不當      正確使用耳目有利于案件的偵破,但耳目往往急于立功而誘供、編造假證據。在張某某叔侄強奸、殺人案中,獄偵耳目袁某某采取自己寫好“供詞”摹本供犯罪嫌疑人抄寫、背誦,稍不順從就拳打腳踢的辦法,逼迫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后袁某某又因“能干”而被選調去河南協助工作,又造成了馬某某冤案。      5、審查起訴把關不嚴      在審查起訴階段,存在偏重有罪證據,對偵查機關的違法取證行為監督不夠,對疑點不深入核查,不進行補強。將有重大疑點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移送到法院。      6、法官角色負擔緊張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轉型,社會關系復雜化,利益沖突多樣化,甚至呈現了社會規范的真空,犯罪呈現高發態勢,使得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司法機關被社會寄予厚望。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辦案人員會產生疲于應付的精神狀態,為冤假錯案的產生埋下隱患。加之當事人需要法官為其做主,政府需要法官維護社會穩定,法律要求法官依法中立裁判。不同的角色期望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如果法官不妥善處理,極易導致法官角色負擔緊張,使得辦案人員左盼右顧,應接不暇,加大冤假錯案的發生概率。      7、司法理念不正確及業務能力有待提升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司法理念重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不夠重視,片面重視實體法,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有”等不正確的司法理念。不可否認,冤假錯案錯案的形成主要原因還是司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及業務能力不高。對法律規定不熟悉、對司法動態不關注,對理論鉆研不關心,憑自己的經驗行事,往往造成辦案能力低下,導致冤假錯案發生。      8、刑事訴訟制度不完善      被告人張某某在再審法庭上說:“今天你們是法官、檢察官,但你們的子孫不一定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們的子孫很有可能和我一樣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邊緣!”系列冤家錯案的出現,一定程度反映了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一些問題。如缺乏抑制刑訊逼供的配套制度,缺少偵押分立的制度建設,未建立詢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制度。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律師辯護意見通常不受重視、不獲采納。法律援助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刑事證據規則不完善,證據規則是證據制度的核心與靈魂,我國刑事訴訟沒有系統的證據規則。這些制度上的缺失,是冤假錯案發生又一根本性原因。      9、外界壓力      審判機關本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其卻難以在上級指導、政法委協調、媒體炒作、公眾熱議、當事人施壓等方面取得平衡,真正不受外界影響而獨立辦案。其中媒體影響值得關注,由于媒體總是以自身利益為基點、并受傳媒技術素質的限制,所以在司法公開中,“它們常常把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和程序問題變成一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由于缺乏前期的輿情監控方案,往往導致在出現負面報道時,不能搶占輿論高地,不能合理控制,影響法院審判。

刑事錯案評析內容簡介

在《刑事錯案評析》這部作品中,集結了48個錯判案件,涵蓋了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嚴重犯罪。這些案例多發生于20世紀80年代至今,在法院初審被判定有罪后,最終又被推翻判決。這些錯案揭示了復雜且多變的案情,反映出導致錯誤判決的因素多樣,既涉及刑事訴訟主體的問題,也涉及到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甚至可能觸及社會環境因素。盡管錯案成因多樣,但其最終影響案件處理決定的核心因素是證據。因此,對證據因素的探討成為關注焦點。事實上,這48個案例無一不揭示了中國刑事證據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有的案例展示了偵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的問題,有的揭示了訴訟雙方在舉證環節的不足,有的指出了質證環節的缺陷,有的反映了審判人員在認證過程中的困難,還有的案例揭示了我國鑒定制度的局限性。
錯案案例中的問題反映了當前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迫切需求,無論是偵查取證、舉證、質證,還是認證和鑒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判決,也對法律的權威和公信力造成了損害。因此,對這些問題的深入剖析和改革,對于完善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會信任度具有重要意義。通過總結和反思這些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晰地認識到當前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不足,為后續的法律改革和制度完善提供寶貴的經驗和啟示。最終目標是通過不斷改進和優化證據收集、審查和評估機制,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和準確的判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

刑事冤案錯案的處理措施

若刑事案件判定為冤案或錯案,當事人可進行申訴。
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人均可在刑事判決或裁決生效后隨時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或同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此外,亦可同時向法院和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冤假錯案是什么意思

冤假錯案是指司法系統中發生的對被告人的冤枉定罪、錯誤定罪或偽造證據導致的錯誤判決的情況。

1、冤案:

冤案指的是對無辜人士的冤枉定罪或錯誤定罪。這些案件通常涉及錯誤的證據、強制審訊、虛假的供詞或其他司法失誤。冤案的發生可能導致無辜人遭受刑罰、精神痛苦和社會名譽的損害。

冤案的存在對司法公正產生了負面影響。為了防止冤案的發生,各國都設立了特別機構或委員會,負責審查和解決冤案,并提供賠償和修復措施。

2、假案:

假案是指以虛假證據或偽造證據為基礎的刑事案件。假案的發生通常是由于偵查人員或其他參與案件的人員的不實陳述、隱瞞真相或偽造證據等原因導致的。假案的目的可能是錯誤定罪、政治迫害或其他不當目的。

3、錯案:

錯案是指司法系統中發生的判決錯誤或犯罪事實認定錯誤的案件。這些錯誤可能是由于法律解釋的錯誤、證據分析不準確或關鍵證據的遺漏等原因導致的。錯案可能導致有罪人遭受無辜的刑罰或無罪人被錯誤判決。

錯案的存在對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則構成了威脅。為了糾正錯案,各國采取了多種舉措,如設立上訴機制、重新審理案件、改進司法評估和監督等。

總結:

冤假錯案是指司法系統中發生的對被告人的冤枉定罪、錯誤定罪或偽造證據導致的錯誤判決的情況。冤案指的是對無辜人士的冤枉定罪或錯誤定罪,假案是指以虛假證據或偽造證據為基礎的刑事案件,而錯案是指司法系統中發生的判決錯誤或犯罪事實認定錯誤的案件。

為了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各國都采取了措施,如加強調查監督機制、設立特別機構、改革刑事司法程序等。這些措施的目標是確保司法公正、保護人權,并維護社會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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