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個月左右開庭。逮捕是公安機關認為犯罪的事實證據都比較充分了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批捕后即收留羈押候審。之后檢察院會開始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的證據資料組織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后,法院立案審理之后會向被告人發放開庭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一、法律規定批捕后一定多久開庭?
1、法律規定批捕后一定多久開庭法律當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普通刑事案件大約6-8個月,重大刑事案件可能超過一年。
2、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簡易程序是20天;如果案情復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
二、批準逮捕之后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批捕后,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不過取保候審需要通過檢察機關辦理,比較難。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以采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一)保證人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
(二)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對保證金的上限沒有作出規定。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人對于批準逮捕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如果確實是符合批準逮捕條件的,采取批準逮捕措施之后,下一個步驟就是需要此執行批準逮捕,之后就是審查起訴并且作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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