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滿釋放是無罪嗎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釋放”,其含義大多情況下為“暫時性釋放”,而不是無罪釋放或者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暫時性釋放”,意味著繼續羈押已經非法,依法“應當”(而不是“可以”)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因此,“暫時性釋放”的法律規定基本上可以理解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法定通行證。在少數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中“釋放”的含義是“終結性釋放”,意味著不再繼續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拘留期滿后就會放人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需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期滿后會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首先,若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若被認定為無罪或證據不足,將予以釋放;此外,若罪輕且無需追究刑事責任,但存在行政責任,同樣會予以釋放并可能處行政拘留,但需注意的是,之前被羈押的期限可折抵行政拘留;再者,對于沒有逮捕必要或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將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期滿后并不必然意味著立即釋放。具體處理方式需根據案件情況、證據收集及法律程序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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