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被公安局傳喚會被拘留嗎
取保候審后被公安局傳喚不會被拘留。
取保候審是指檢察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出庭作保證或者出庭作保證的強制措施。如果在獲得保證期間沒有違反被保證的未決審判規定,派出所的傳票屬于日常事務,以了解最近的情況。取保候審后警察傳喚,如果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不會再被收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執行機關應當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恢復人身自由,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憑證。
對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的,也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發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他們委托的人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起訴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取保候審相應結束,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和刑事訴訟的需要,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或者決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一般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會留案底不
刑事案件中被取保候審后是不會有案底的,因為被取保候審說明案件還處于偵查階段,在人民法院沒有定罪之前,不管是被刑事拘留,被逮捕,還是被取保候審,當事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定罪量刑后才會有案底。
一、一般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會留案底不?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不會留案底,取保候審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要判刑嗎?
取保候審要判刑。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那就是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基層設有派出所,可以跟基層密切聯系,有利于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對象緩刑執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犯罪嫌疑人跟罪犯是不能混為一談的,不僅是取保候審,就算是已經被人民檢察院批捕了,也不能絕對的說當事人就已經構成了犯罪,有案底一定建立在,經人民法院審判確定構成犯罪的基礎上。
取保候審期間會被傳喚幾次
在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可能會被多次傳喚,這取決于案件的調查需求,沒有固定的次數限制。傳喚的頻率通常與案件偵查的進展相關。拘傳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嫌疑人能夠到案接受審問。大多數案件中,傳喚的次數通常在一到兩次之間。
傳喚的次數會根據案件的復雜性而有所不同。對于簡單的案件,傳喚次數相對較少;而對于復雜的案件,或者當檢察官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事實或證據時,傳喚次數可能會更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2. 住址、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 在接到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5.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指使他人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遵守額外的規定,如:
1. 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2. 不得與特定人員會見或通信。
3. 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4.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上述規定,已經交納保證金的,可能會被部分或全部沒收保證金,并根據具體情況,被要求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或者被監視居住、逮捕。
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且需要逮捕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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