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賣假貨賠償標準
1. 商家通常會在商品或店鋪顯著位置明示假貨賠償標準,例如“假一賠十”、“假一賠三”、“假一賠五”等。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商家銷售假貨的賠償,最低標準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所花費金額的三倍。若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則按五百元計算。這意味著假貨賠償的最低金額為五百元。
3. 如果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提供給消費者,導致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為損失的兩倍以下。
4.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未說明商品不具有的使用性能、未達到商品標示的標準、不符合商品說明或樣品的質量狀況、出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失效、變質的商品、商品數量不足、服務內容與費用不符、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以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
5. 經營者若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則賠償五百元。
6.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的兩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假一賠三怎么算
假一賠三怎么算假一賠三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時,消費者因該行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支付費用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向消費者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到假貨三倍賠償和十倍賠償
1、買到的假貨是一般物品,可以獲得三倍賠償。
2、如果是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賠償。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假冒偽劣產品民事賠償標準是產品價值的三倍到十倍不等,消費者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很可能給自己造成傷害,這樣可以向商家索賠,造成人身傷害的,商家應該承擔醫療費護理費及誤工費方面的賠償,除了民事責任,商家還可能被治安處罰。
一、假冒偽劣產品民事賠償標準是什么?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到10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經營者如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將殘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銷售的商品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受污染的;
(3)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產地、企業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認證等質量標志,或者將組裝產品冒充原裝產品、非進口商品冒充進口商品;
(4)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5)以虛假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誘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產品質量糾紛解決方式有什么?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可以向工商局投訴舉報,要求商家賠償,根據目前政策,商家承擔民事賠償的標準是產品價值的三倍到十倍。商家不愿意承擔賠償的,消費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人身傷害,商家還應該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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