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貨賠償標準一般可由商家自行規定,最常見的情況是在商品或者店鋪前掛著一塊牌子寫著“假一賠十”、“假一賠三”、“假一賠五”等等。但是,假貨賠償的最低標準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按照購買商品所花的錢數,乘以三倍即可。如果不足五百元的,就按五百賠償。也就是說,假貨賠償的標準最低是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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