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一、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什么
1、死亡賠償金按其與死者關系遠近和生活緊密程度的原則分配,一般情況下是參照遺產法定繼承的規則,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予以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什么是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按什么原則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遵循特定的原則:根據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這一原則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賠償金。若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存在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的,期限通常為20年。若死者年齡超過60周歲,每增加一歲,賠償年限減少一年;若死者年齡超過75周歲,則按5年計算。
這一規定確保了死亡賠償金的合理分配與計算,既體現了對死者的尊重,也保障了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權益。同時,它也為法律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減少了因賠償金分配而產生的爭議。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的原則
具體標準如下:
配偶每月可得40%,其余親屬則各享每月30%;
若為鰥寡孤獨或無父母的孩子,其每月所得則在原定標準上額外增加10%。
而對于勞動爭端之仲裁申請的時效應以收到工傷鑒定或傷殘評估報告之日起算,時效期上限為一年。
在此期限內,如勞動者向雇主索償或向相關部門尋求援助,訴訟時效將被中止,并重新計算。
倘若超期未果,即視為已逾訴訟時效。
法規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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