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的項目內容
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第一,由于他人對受害者身體構成傷害而產生的診療費用、護理工作所需成本、交通出行費用、進補營養的補充費用,以及治療與恢復過程中所發生的積極合理開支;
第二,傷勢惡化導致的短期內無法正常工作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當傷情嚴重時,受害者還可要求對方支付輔助器械的購置費用及補償金;
如果致害行為直接導致受害者死亡,則需承擔喪葬費用并支付死亡賠償金。
此外,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的,也應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中人身傷害賠償能否追償
人身損害賠償可提起追償。
此種法律行為僅適用于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之后,對具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進行追責。
若用人單位的職員因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則需由用人單位負起侵權責任。
然用人單位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職員要求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如何測算
人身傷害賠款規格如下:
1. 醫療費,以診療機構出示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費用收據為憑。
2. 誤工費,根據受害者實際損失及傷勢康復情況,參考法醫學鑒定或治療醫院開具之證明等因素判定。
3. 住院伙食補助費,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行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日)×住院天數予以確定。
4. 護理費,若護理者有收益,則參照誤工費計算方式;
若無收益,則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 住宿費,依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 殘疾賠償金,參照傷殘比例,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計二十年。
7. 喪葬費,按侵權行為地喪葬費標準支付。
8. 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
六十周歲以上者,年齡每增一歲減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者,賠償五年。
9.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對未滿十八周歲者撫養至十八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界定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首先是普遍的人身傷害賠償,包含因治療受傷害所引發的各項費用以及因工作中斷引發的損失,如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等;
其次是涉及到身體殘疾的賠償,除了上述賠償之外,還需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保持健康所需的康復費和護理費,以及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后是在受害者不幸離世時的賠償,除了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外,還需要支付喪葬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以及受害人家屬為處理此事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以及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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