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會。
“治安拘留15天”屬于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有案底,只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治安機關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是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故而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對于民事主體個人來說,若由于受到處罰,而留下案底是不能采取任何的方式進行消除的,這將會給自己日后的生活造成不便,故而謹記不要實施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案底
打架斗毆行為的拘留期限一般在5天至15天之間。具體來說:
1、打架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會受到5天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一般的打架斗毆行為,拘留期限通常在5天至10天之間,并可能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較重,如結伙斗毆、毆打殘疾人、孕婦、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或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拘留期限可能會延長至10天至15天,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打架拘留的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介入
當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首先會找雙方談話做筆錄等進行取證,然后在排除是正當防衛后,讓被害人進行傷勢鑒定。
2、區分傷勢情況
根據被害人的傷勢情況,公安機關會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1)被害人是輕微傷,那么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關僅作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能會予以行政拘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的可能還會判刑)。
(2)被害人是輕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若還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要作為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立案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
(3)被害人是重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但案件會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法院審判。
3、執行拘留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打架拘留所需材料清單具體如下:
1、身份證明文件
所有涉案人員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傷情鑒定結論
受害人的傷情鑒定報告,由專業法醫機構出具,證明傷害的程度和性質。
3、證人證言
無利害關系目擊證人的書面證言,包括證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所見事件的詳細經過等。
4、監控錄像資料
現場監控攝像頭拍攝的視頻資料,需提供完整且未經剪輯的原始錄像。
5、物證
打架現場使用的武器、損壞的衣物、血跡樣本等。
6、被害人陳述
受害人的書面陳述,詳細描述打架事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加害人的自認材料或供述,包括對事件的描述、動機和辯解。
8、鑒定意見
法醫鑒定、痕跡鑒定等,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的結論。
9、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實驗的記錄。
10、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錄音、錄像、通話記錄、短信、社交媒體聊天記錄等。
11、其他相關材料
醫院的診斷證明、治療記錄、醫藥費發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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