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后還判刑嗎
對于自訴案件,刑事和解后不判刑;如果是公訴案件,刑事和解后,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如果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公訴案件可以不起訴。
一、如果是自訴案子,二家和解了,原告可以撤訴,法院不宜干涉。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二、如果是公訴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諒解,這只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而已。公訴案件,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利益,更嚴重的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檢法三家是代表國家而不是代表個人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比如強奸罪,即使二家和解,國家也必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為案犯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性自由的權利,而且嚴重地危害到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活秩序,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就有可能導致更多的女性受到侵害,因此即使被害人諒解,國家對這種行為也必須進行懲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刑事訴訟法》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
被害人諒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賠償與被告人進行溝通與磋商,進而達成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刑事和解后能否撤銷起訴?
在特定情況下,檢察院可依法對達成和解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并非所有罪案均適宜以和解方式處理。
符合條件者包括:
1. 因民間糾紛引發,涉及刑法分則中四、五兩章所列犯罪行為,且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行;
2. 除瀆職犯罪外,可能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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