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包陽臺到底違不違法?這是千家萬戶都關注的問題,我曾問過一些律師朋友和城管朋友,都明確回復不行。網上有些“律師”從《物權法》角度分析說行,有些裝修公司說物管不制止就行,大多數法院判不行,但也有個別案例判行,我或試從建筑師角度去分析,有“十二說”,或許能解析封包陽臺是違規的、甚至是違法的。
一【面積說】
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房產測量規范》8.2.2 “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蹦壳伴_敞陽臺和入戶花園等均是只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確權計入房產建筑面積,而封包陽臺后,按該規范8.2.1 “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也就是封包陽臺后的實際占有建筑面積比不動產證上的增加了,即是逃避了繳納相關契稅,占了國家的便宜,因此屬違建,不受保護,行政部門有權要求依證恢復原狀。
二【按圖說】
封包陽臺的行為與經過政府多部門審批核準的設計圖紙不一致,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不動產證上的附圖不一致,有權被要求恢復原狀。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住宅建筑規范》的強制性規范11.0.4 “用戶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封包陽臺行為是在工程驗收手續未完成之前進行的,那是一定驗收不了的,由此可見行政部門認為這樣做是違法的,不能視而不見。
三【外觀說】
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及按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住宅建筑規范》的強制性規范11.0.4 “用戶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因此擅自改變建筑外觀的行為是不符合法規的,而是否屬于改動建筑外觀,應該通過申報,由該建筑的建筑設計終身責任人、以及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說了算;
四【消防說】
《消防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2.0.8 (強制性規范)“建筑工程內部裝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功能。裝修施工過程中,當確需變更防火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弊≌稀⑾聦尤舴獍柵_,如果出現上下層新外窗開口之間的距離小于1.2m的情況的,從而造成降低上、下層阻火功能的事實,屬于違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2.5條的強制性規范,那些落地玻璃欄桿陽臺和落地金屬欄桿陽臺經封包后都屬于這種情況,以及把實體(砌體、混凝土)欄桿拆了之后再封包落地玻璃窗的做法也屬于這種情況;若出現封包陽臺后的陽臺新外窗與相鄰其他住戶的外窗之間的最近邊緣水平距離不足1m的情況的,也屬于違反防火設計的強制性規范;若封包陽臺后的陽臺新外窗與公共樓梯間外窗之間的最近邊線水平距離不足1m的,也屬于不符合防火設計規范;
五【節能說】
居住建筑需要節能是國策,依據住建部《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的強制性規范2.0.5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弊≌獍柵_行為屬于改建行為,由于改變了原建筑物的外窗面積、可開啟外窗面積、外窗位置、外窗材料和室外遮陽措施,即改變了原建筑物的節能設計,因此須由設計單位出具節能變更計算書、節能變更通知單和門窗變更通知單;陽臺一般涉及多個朝向,若存在東、西朝向的,由于封窗后室外遮陽措施一般不可能達標,因此也不符合相關節能設計標準的強制性規范,且當初若這樣封包,是根本不可能通過施工圖審查的;
六【管道說】
若陽臺內有公共管道,如屋面公共雨水立管等,按《 住宅設計規范》 的強制性規范8.1.7 “下列設施不應設置在住宅套內,應設置在共用空間內: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注意其中雨水立管只允許布置在開敞式陽臺內;
七【燃氣說】
若該陽臺內安裝有燃氣熱水器,按《住宅設計規范》的強制性規范,燃氣熱水器是不允許安裝在除通風良好的廚房和開敞陽臺以外的室內居住空間的(客廳、餐廳、臥室等有人活動的空間都屬于居住空間)。就算不拆除原來分隔陽臺與居室之間的門窗,但由于起居室、臥室、或廚房必須通過該方向的原門窗進行通風換氣,但開啟了原門窗以后,如果外側是布置了燃氣具的密閉陽臺,則這種情況下仍是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容易造成一氧化碳蔓延和燃氣泄漏蔓延;
八【安全說】
相關強制性規范明確要求了鋁合金門窗型材的最小厚度和玻璃厚度、玻璃什么情況下必須采用安全玻璃、窗框、玻璃如何安裝、如何驗收等等,但很多時候裝修公司或承建商一般都是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不具備門窗設計和門窗施工資質的,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管,也無正規門窗設計圖紙交付各方存檔,更不要問有沒有玻璃和框材的正規檢驗報告了,而防止外墻構件脫落和防止外窗脫落等等也都是分別有明確的強制性規范的,這些都關乎地面行人的安全,臺風之下封包陽臺的外窗被整個吹走是常有發生的事情。由于無合規的設計、申報、施工、驗收等手續,封包陽臺的質量不受控制,因此存在危害公眾安全的隱患。
關于外墻的歸屬,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房產測量規范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B1.4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均按陽臺外圍與房屋外墻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筑面積,未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盉3.1“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外墻屬于該座樓宇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如果外墻的構件、飾面脫落以至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的,是需要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責任的,而封包陽臺里面的原外墻、及封包陽臺后實際令外墻及外窗的位置產生了變化的,依法應首先征得全體關聯業主的同意;
九【物權說】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我們不能只重視保障業主權利的前半句“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更要注意約束業主行使權利的后半句“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還有第二百九十三條“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第二百九十五條“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封包陽臺因涉嫌損害小區鄰里的上述三、四、五、六、七、八說的權益,所以鄰里有權、以及物管有義務制止和要求恢復原狀;
十【合約說】
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開發商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封包陽臺、露臺作出禁止性約定,如果開發商沒有將禁止性約定寫入合同,那么作為物管服務提供者就不能在業主已經購房后在物業管理協議中增設禁止性規定。但是,業主你想多了!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通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范本中一定會有這樣的標配:“買受人不得改變商品房外觀”,而作為該合同必須補充約定的、由省住建廳監制的《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范本中一定會標配:列明陽臺類型是封閉式還是非封閉式、“嚴禁鑿洞或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或另開門”、“陽臺不得隨意封閉”!另外注意,雖然《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涉“前期”物管內容,但是對于住宅而言,《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卻是終身有效的,并且一直會跟隨房產的再次轉讓,因此這也令部分業主企圖于“后期”抱團篡改《業主公約》的行為失去了合法性;(個別案例認為格式條款無效,但為什么大家都采用格式條款呢?因為那些合同、說明書均是由相關行政部門編制的。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格式條款不是由有利益沖突的甲、乙某方自己擬定的,而是由無利益沖突、且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如國土資源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住建行政部門等行政部門編制的,至少關于禁止封包陽臺的條款是!如合同的封面大都印有“本合同由某市國土資源局和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提供”,說明書的封面都印有“某省住建廳監制”等字眼)
十一【手續說】
新建建筑的設計圖紙是需要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行政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消防專項審查、及施工許可的,竣工后還須進行五方驗收。但如果收樓后才封包陽臺,那屬不屬于繞過上述行政審批,是不是違法建設?而且封包陽臺涉及結構安全、防墜落安全、防火安全等等問題,上述各項安全均涉及他人權益。封包陽臺的業主和裝修公司懂這些嗎,承擔得起責任嗎?懂就不會承建了,承建的要么不懂,要么是知法犯法。比如國務院、國家質檢總局《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強制性規范就規定了高層住宅的天花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必須是A級,也就是只能采用石膏板、玻璃、金屬復合板和硅鈣板等不燃材料,但大多數裝修公司由于不懂法,或故意偷工減料,因此大都采用了燃燒性能等級僅為B2級的可燃木夾板,這違反了強制性規范,埋藏了火災隱患。為什么大多數房地產施工企業不會去承接封包陽臺的活,而只有裝修公司愿意干?因為大型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實行建造師終身責任制,因此守法意識較強。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住宅建筑規范》的強制性規范11.0.4 “用戶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搭建或者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要求裝修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若一定要改變的,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住建行政部門是裝修公司和裝修工程的監管部門,業主和裝修公司為什么不按照其相關管理辦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若未提交申請而私自開工的,那是不是違建?若申請了但不獲批準,業主可申請行政復議,若不服復議的還可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甚至把訂立管理條例的住建部告上法院,而不是擅自開展封包陽臺的施工作業。無知者無畏,這就是封包陽臺應有的正確手續,是早已有手續可循的!
十二【物管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21年廈門市和南安市各有一個案例,某戶因自己的陽臺玻璃墜落令他人造成損失,在賠償分擔方面,法院判該戶業主須承擔80%,物管須承擔20%。因為封包陽臺的行為把物管挷架了,而物管知道封包陽臺的行為是違規和質量欠缺保證的,有危機感,因此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有那么多物管拼死也要狀告違規封包陽臺的行為。這也是為什么物管對業主封包陽臺也有話語權的原因之一。
【總結】
很多封包陽臺的業主企圖以《物權法》作為突破口,殊不知還有《消防法》、《建筑法》、《民法典》(內含《物權法》、《合同法》等)等等法規在圍堵之。其實,判斷封包陽臺是否違法很簡單,并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只要三招,就是“想想”、“申請”、“投訴”:
“想想”,就是想想凡在綜合驗收前開發商不敢做的,或做了便不能通過驗收的,那么驗收后再做就是違法的!比如封包陽臺、增加夾層、衛生間移到下層住戶的客廳、飯廳、廚房或臥室等的頭頂、砸柱、鋸梁等等;
“申請”,就是你不妨向市自然資源局遞交個封包陽臺的申請,幾天后辦事窗口就會給你回復個蓋了紅章的《不予行政許可通知書》,你便知道這是政府不許可的。
“投訴”,就是你可嘗試把鄰居封包陽臺的行為舉報到城管執法局,城管局過幾天便會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善意提醒幾點:
一、要想投訴擅自封包陽臺的行為,建議向城管局投訴,而非向物管投訴,因查閱過那些反告城管的案例,無一例外均判定業主未經批準封包陽臺的行為違法,而涉物管的官司則有輸有贏。為什么?因為作為行政機關的城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是具有自由裁量的權限的,司法審查(法院)必須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給予一定尊重。對封包陽臺、露臺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的認定,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行政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若無明顯錯誤,司法機關不會否定行政機關的認定。而物管為什么會有贏有輸,那是因為除了他們不是行政機關外,更重要是因為那些物管提出的申訴理據不充分,若把這“十二說”拋出,想不拆也難;
二、即便很多小區中許多住戶類似違法搭建的行為客觀存在,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準許該種行為,也不能成為任何人違法建設免予處罰的正當理由。僅是因為過去行政執法力度欠缺,未能一一制止或者處罰,這需要城管部門在今后的執法過程中充分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壓制僥幸心理,遏制此類違法建設行為的反復發生。
三、部分業主叫囂“封包陽臺是生活需要”,可笑這個理由是不靠譜的,是要交智商稅的,因為他們大可以去選購那些封包了陽臺的商品房。為什么大多數開發商不統一為大家把陽臺封包好,這樣不是更美觀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涉及需要提高每套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可能會踩相關“紅線”),或若在每套商品房銷售面積不變的前提下封包陽臺,則涉及在建設之初在設計時就要將你的起居室或臥室等的使用面積縮小,以達至每套商品房的銷售面積不變,你愿意嗎?!
四、目前二手房產過戶雖然無須再上門入戶測繪,但依據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如果有人將你封包陽臺的行為投訴到國土部門的,一旦記錄在案,那么這套房產在過戶前若不恢復原狀,依條例是過不了戶的。
【相關法規匯總】
一、關于面積計算方面:
1、《不動產證》(確權了產權建筑面積)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房產測量規范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 / T 17986.1-2000
8.2.1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f )挑梯、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2.2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c )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二、關于不得改變外立面方面:
3、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br />4、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住宅建筑規范》 GB50368-2005
11.0.4(強制性規范)用戶應正確使用住宅內電氣、燃氣、給水排水等設施,不得在樓面上堆放影響樓蓋安全的重物,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不得拆改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
5、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范》JGJ367-2015
3.0.9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不得封堵、擴大、縮小外墻窗戶或增加外墻窗戶、洞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防火方面: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8、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6.2.5 (強制性規范)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客鈮υO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9、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
2.0.8 (強制性規范)建筑工程內部裝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功能。裝修施工過程中,當確需變更防火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
10、、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2018
3.1.2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防火、環保、節能、減排等有關規定。建筑裝飾裝修耐久性應滿足使用要求。
3.1.5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四、關于鄰里的權益和物管的義務方面: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九十三條,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第二百九十五條,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條說明了物管是責任人之一,因此物管可以管)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哪些是建筑物區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和綠地(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綠地或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除外)、其他公共場所、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這些屬于法定共有部分。此外,共有部分還有天然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也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
1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房產測量規范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 / T 17986.1-2000
B1.4套內陽臺建筑面積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按8.2的規定計算。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均按陽臺外圍與房屋外墻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筑面積,未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B3.1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
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五、關于應按合約執行方面:
14、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15、《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國土資源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提供):買受人不得改變商品房外觀。
16、《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由省住建廳監制):列明陽臺類型是封閉式還是非封閉式;嚴禁鑿洞或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或另開門;陽臺不得隨意封閉。
六、關于加裝手續方面:
17、國務院、國家質檢總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條,搭建或者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18、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9、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11.0.4(強制性規范)用戶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
20、住建部《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
2.0.5(強制性規范)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筑節能設計。
21、、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2018
6.1.2門窗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門窗工程的施工圖、設計說明及其他設計文件;
2材料的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3特種門及其配件的生產許可文件;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施工記錄。
八、其他方面:
22、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2011
8.1.7 (強制性規范)下列設施不應設置在住宅套內,應設置在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
23、住建部、國家質檢總局《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2011
8.4.3 (強制性規范)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24、住建部《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2012
4.0.10(強制性規范)居住建筑的東、西向外窗必須采取建筑外遮陽措施,建筑外遮陽系數 SD 不應大于0.8。
4.0.13(強制性規范)外窗(包含陽臺門)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面面積的10%或外窗面積的45%。
25、住建部《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214-2010
3.1.2(強制性規范)鋁合金門窗主型材的壁厚應經計算或試驗確定,除壓條、扣板等需要彈性裝配的型材外,門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實測壁厚不應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カ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實測壁厚不應小于1.4mm。
4.12.2(強制性規范)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鋁合金門窗應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層及七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2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傾斜安裝的鋁合金窗。
4.12.4(強制性規范)鋁合金推拉門、推拉窗的扇應有防止從室外側拆卸的裝置。推拉窗用于外墻時,應設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脫落的裝置。
收押更嚴重。
1、收押:勞改機關依法接收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是對罪犯執行刑罰的開始環節。
2、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擴展資料:
1、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2、 看守所收押條件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
因此,有述條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體以當地縣級以上或者公安機關指定醫院的證明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檢察院反映,對犯罪嫌疑人重新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其內容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第三條 看守所干警配備:縣(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數超過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備;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數的百分之二十配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配齊。
看守所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務室或衛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員,按月平均人犯數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備,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據需要,適當配備其他工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收押人犯
第四條 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條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于收押后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第六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干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七條 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第八條 對于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并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準后實行。
第九條 人犯入所后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
第十條 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治療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
看守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保管人犯檔案。
查閱人犯檔案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
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一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后,及時送交看守所??词厮鶓{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并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第十二條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人犯延長審理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于批準之后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警戒看守
第十三條 駐看守所的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根據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內衛勤務條例》部署警力。
武警應當在監區大門、監房上的巡邏道、崗樓設置哨位。
武裝警戒的任務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殺、脫逃、行兇、破壞、騷亂,鎮壓人犯暴動,防范和制止敵對分子、違法犯罪分子襲擊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壞活動。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設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擔負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任務。
第十四條 人犯因出庭受審、看病等情形出所時,值班看守干警應當填寫《人犯臨時出入單》,由押解干警交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放行。人犯返所時,押解干警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執勤武警查驗無誤后準予入所。人犯入所關押后,押解干警應當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條 看守所對因公來所的人員,應當認真查驗身份證件和有關來所事由的證明函件。訊問室設在監區里的,看守所應當發給辦案人員出入證,供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出入證在辦案人員離所時收回。
除看守干警、執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員和同級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證的辦案人員可以進入監區以外,其他人員未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和未在本所干警帶領下,一律不得進入監區。
第十六條 看守所根據監所布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值班區域。每個區域必須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巡查,不準擅離職守,不準睡覺,不準飲酒,不準從事其他有礙值班的一切活動。值班干警發現問題,要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值班干警應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
時,必須清點人犯人數,有需要注意的事項,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進入監室,非特殊情況不得攜帶槍支。
第十七條 看守干警應當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況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單位、職業,有無前科等。通過觀察、交談、向辦案人員了解情況等方法,隨時掌握人犯的思想動態。
第十八條 對監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檢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兇、脫逃、自殺和進行破壞活動的物品,發現可疑或者破壞跡象必須立即調查,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嚴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準讓人犯自由出入監室、掌管鑰匙、管理財物和勞動工具,不準用人犯當飲事員。
第二十條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干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
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看守所遇有人犯騷亂或者外部人員包圍看守所等情形,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置,并及時向公安機關領導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提訊、押解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訊人犯,必須持有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词馗删瘧{《提訊證》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應當建立提訊登記制度。對每次提訊的單位、人員和被提訊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訊的起止時間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提訊人犯,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一般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條 對于轉送外地或者出所就醫的人犯以及捕獲的看守所逃犯,必須實行武裝押解。
押解任務由看守干警帶領武警執行。押解工作應當根據被押解的人數保證安全的需要,配備足夠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須提高警惕,嚴加看管,防止發生脫逃、行兇、自殺等意外情況。需要中途寄宿的,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明文書,由當地看守所協助羈押,不準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離看守所太遠,應當商請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組織協助并安排適當住處,確保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生活衛生
第二十五條 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第二十六條 人犯伙食要與干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定的標準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生,開水要充分供給?;锸硯つ棵吭陆Y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人犯居住的監室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準;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準。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條 看守所對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看守所應當有供人犯沐浴的設施、設備。
看守所應當依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人犯洗澡、理發、洗曬被服的次數和時間。
經常保持監室內外的清潔衛生,注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藥,看守干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人犯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條 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于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并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尸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會見通信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教育人犯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轉化工作。
對人犯的教育,應當因人施教,以理服人,體現政策。
對女性人犯的談話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進行。
第四十一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人犯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重點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監規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監規,如實講清問題,積極檢舉揭發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對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體訓話、個別談話、配合辦案機關召開從寬從嚴處理犯罪分子的大會、動員人犯親友規勸、選擇人犯或者被釋放的人員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第四十三條 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第四十四條 組織人犯勞動,必須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參加。
嚴禁私自使用人犯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獎懲
第四十五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分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
(一)一貫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的;
(二)自覺維持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的;
(三)愛護公物表現突出的。
對人犯的表揚,由看守干警決定;對人犯的物質獎勵,由看守所所長批準。物質獎勵只限于生活日用品、書籍和筆記本。
第四十六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看守所應當書面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一)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分子,經查證屬實的;
(二)勸阻人犯行兇、逃跑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人民的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犯監規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監管,經查確屬無理取鬧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拉幫結伙打架斗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進行違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人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干警決定并報告看守所所長后執行。給予禁閉處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重新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辦案機關,并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禁閉的人犯,應當關在專設監房反省。禁閉期限一般為一至十天,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財物保管
第四十九條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后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征和牌號寫清楚,并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準。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第五十條 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第五十一條 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要歸入人犯檔案保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出所
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第五十三條 對于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并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第五十四條 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保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 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附則
第五十六條 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并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對個別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決犯,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
第五十七條 看守所對監管的已決犯,有關警戒、生活、衛生、會見、通信、教育、勞動、獎懲、減刑、假釋、刑滿釋放等事宜,參照勞動改造機關的制度和規定執行。
看守所的已決犯需要出所勞動或者就醫的,由看守干警管理、武警擔負押解和警戒。已決犯因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
第五十八條 人犯和已決犯勞動生產的收入由看守所掌握,主要用于購置已決犯和未決犯勞動生產用品、生活補助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看守所的新建、遷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由各級計委投資。新建和遷建看守所的所址,由主管公安機關和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共同商定,但不應遠于城鎮、郊區結合部。
看守所的翻建和擴建等的修繕經費,應當編報預算,由各級財政專項撥付。
看守所外圍墻外五米以內為警式,禁止建筑房屋和種植樹木。
新建、遷建、翻建和擴建的看守所,應當將建筑總體設計方案和標準,報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報送本部(局)公安局批準。
第六十條 看守所的裝備,包括車輛、通訊器材、武器、報警裝置、械具、照相器材、監控設施等,列入公安機關裝備系列。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看守干警”,是指看守所全體干部。
第六十二條 看守所的監規和管理文書表格,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 :刑事拘留
百度百科: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