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時的流程即開庭審理流程: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擴展資料:
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冉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允分裘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冉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伴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榆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案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概括的結果。我國對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案由的進行了分類,而刑事案件則沒有。
1、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論為基礎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的分類。結合現行立案、審判實際,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一級案由十大類,如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2、行政案件案由分為三級。一級案由,行政案件的一級案由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與行政職權相關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二、三級案由是對一級案由的細化。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并無明確的分類標準。三級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等列舉的行政行為名稱,以及行政行為涉及的權利內容等進行劃分。目前列舉的二級案由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記、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允諾、行政征繳、行政獎勵、行政收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批復、行政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協議、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及不履行職責、公益訴訟。優先適用三級案由。人民法院在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時,應當首先適用三級案由;無對應的三級案由時,適用二級案由;二級案由仍然無對應的名稱,適用一級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該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級案由確定為“罰款”,不能適用二級或者一級案由。
民事訴訟案由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分類。在我國,民事訴訟案由主要分為以下幾大類:
1、人格權糾紛: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名譽權糾紛,榮譽權糾紛等。
2、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包括離婚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繼承糾紛等。
3、物權糾紛:包括不動產登記糾紛,物權保護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等。
4、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包括各類合同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
5、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
6、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7、海事海商糾紛:包括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海難救助糾紛,共同海損糾紛等。
8、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包括公司設立、合并、分立糾紛,證券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等。
9、侵權責任糾紛: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等。
1、一級案由
(1)行政行為
2、二、三級案由
(1)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2)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等;
3、行政強制執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等;
4、行政許可:工商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等;
5、行政征收或者征用:.征收或者征用房屋、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等;
6、行政登記
7、行政確認
8、行政給付
9、行政允諾
10、行政征繳
11、行政獎勵
12、行政收費
13、政府信息公開
14、行政批復
15、行政處理
16、行政復議
17、行政裁決
18、行政協議
19、行政補償
20、行政賠償
21、不履行××職責
22、××(行政行為)公益訴訟
一、刑事案件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二、公訴案件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一審或二審程序都是一樣的,而且,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在受理以后的兩個月內進行宣判,案情比較復雜的話,一審的審理時間也有可能會向后延長,一審結束后,法院有可能不會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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