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機關是
法律分析:
有意義,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方面的職能還不能完全被監察委員會替代。《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監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進行調查時,主要的強制措施包括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等;
2、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后,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為確保職務犯罪調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開展,監察委員會與刑事訴訟法需要進行有效的銜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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