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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書證標準(書證的形式要件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23 18:58:06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

法律分析: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

(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

(六)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案件的書證是什么

刑事案件書證包括:可以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
公文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其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件。
私人文件是指公民個人制作的文件。
根據書證的制作方法和來源,書證分為原件、副本和副本。
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制作的原始文件;根據原始全文復制印刷的有效文件稱為副本;
復制是指復制原件。
國法定的證據種類共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根據制作書證的主體可以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
公文書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其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書。私文書是指公民個人制作文書。
根據書證的制作方式和來源的不同,將書證分為原本、副本、復制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錄、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稱為副本;復制件是指將原件進行復制。
書證分類:
1、文字書證
2、圖形書證
3、符號書證
4、私文書證
5、公文書證
6、處分性書證
7、報道性書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證據要達到什么程度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法院也是根據相關的證據作為參考,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判決。
一、刑事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于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于: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的記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

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如下:

刑事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這八種類型。其中物證和書證是非常重要的兩類直接證據,在運用時應該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此外,刑事證據應具備客觀、合法、相關性特征。

與原始證據概念相關的“原件”,也常見于三大訴訟法解釋的條款中。

(一)概念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是根據證據的來源對證據進行的分類。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間接地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或者轉述原始證據而派生出來的證據,是傳來證據。

(二)分類意義

將證據劃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意義是,使公安司法人員注意到證據的不同來源,從而在收集、審查和判斷時加以區別。

信息傳遞的一般規律告訴我們,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可靠,而且中間環節越多的傳來證據就越不可靠。刑事訴訟中,應當盡力取得原始證據,努力掌握第一手資料,但是不能因此認為傳來證據不重要,它們往往是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而且能夠審查和鑒別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三)傳來證據的運用

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則以外,還應當注意遵守如下相應的特殊規則:(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如道聽途說、街談巷議等無法追根溯源的材料;(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采用傳聞、轉抄或復制次數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對較強;(3)只有傳來證據,不應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四)復制件的證據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根據該條規定,書證、物證這兩種證據種類應當提交原件,并且,本條賦予了復制件的證據資格。

關于如何界定“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對此規定了以下情形:“(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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