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糾紛上訴流程有哪些?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刑事案件上訴后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在刑事糾紛審理后上訴時,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若是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案件上訴的程序: 1、當事人要求上訴。可以書面提出上訴,或者口頭提出上訴,而口頭提出上訴應制作筆錄。 2、當事人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3、寫上訴狀。上訴狀要包括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第 一審 判決書 的文號,第一審法院的名稱等。 4、上訴人可以撤回上訴。 上訴期限 內,上訴人可以要求撤回上訴,法院應當準許。 5、上訴期滿后,上訴人撤回上訴,由 二審 法院進行審查。如果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院正確,量刑適當,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如果原判決的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等,二審法院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繼續按照上訴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