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規定立案后多久會傳喚嫌疑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認為有必要的會對嫌疑人依法傳喚。 對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后是傳喚,傳喚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槐襲、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燃孫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皮明鏈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一、沒立案之前會傳喚嫌疑人嗎?
立案前不可以傳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才能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相關證據。而傳喚是查清事實,調查證據的一種措施,針對的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應當先立案,再傳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涉嫌犯罪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立案后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接到報案之后,有關部門會先對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進行立案審查,確認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立案,如果沒有立案,不存在傳喚嫌疑人的這種說法,需要調查取證的,辦案部門可能會到當事人居住的地方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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