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立案和受理有何區(qū)別?
為什么對于法院來說是不受理,對于公安局和檢察院來說是不立案?立案和受理的區(qū)別是什么?有哪些?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
刑事訴訟是先立案再偵查的嗎
1. 刑事訴訟程序中,立案是先于偵查進行的步驟。
2.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一旦立案,公安機關必須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 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收集和調取證據,這些證據將用于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輕或罪重。
4.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5. 當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其逮捕。
6. 第一百一十六條進一步規(guī)定,經過偵查,如果證據表明存在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應進行預審,并對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刑事訴訟法109條的立案規(guī)定
當公安或檢察機構發(fā)現犯罪行為或嫌疑人時,應依照管轄權展開調查。
無論是報案、控告還是舉報,有關部門均需接收并加以關注。
若不屬自身職權范圍,則須將案件轉交主管機關處置,同時告知報案者、控告者和舉報者相關狀況;
在情況緊急且必須立即行動的前提下,可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再行移交主管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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