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 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然而,職業偵查員主要注意的是職業罪犯。在查找沒有留下指紋或其他確鑿證據的罪犯時,往往可以通過分析其慣用的手法取得進展;職業罪犯似乎慣于使用某種伎倆(例如破門而入)以尋求某種類型的贓物,并留下某種標記(例如捆綁被害人的方法)。
警察的告密員和便衣人員多少是源源不斷情報的來源。盡管受到法律上的限制,電話竊聽和其他電子監視方法已變得極為重要。訊問嫌疑人是刑事偵查的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有經驗的訊問人員迅速地分析了嫌疑人的特點,并用耐心、計謀和心理學知識來得到嫌疑人的合作或認罪。在大多數國家里,這個程序是很微妙的,因為在侵犯嫌疑人權利的情況下獲得的供認,可能被法院拒絕采納。測謊器的使用也受到法庭廣泛的限制。犯罪檢驗室對刑事偵查的幫助越來越大,這些檢驗室用它們的設備進行化學的和其他手段的分析,可以處理大量的物證。辨認的技巧,特別是指紋辨認和較新的聲波紋辨認及DNA指紋分析,在現代的偵查中起著主要的作用。攝影和微型攝影、文件鑒定、彈道學和其他科學技巧仍然是標準的犯罪檢驗方法。法醫學可以進行血和尿的分析,而且可以辨認被害人身體器官內的化學物質的痕跡。
一、關于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于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二、任務
偵查工作的任務,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以便將犯罪嫌疑人順利交付起訴和審判,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刑事偵查階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一、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蛘咂渌m當的地點進行。(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蓋章),并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二、詢問證人、被害人(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三、勘驗、檢查(一)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四)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四、搜查(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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