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二十二天提審了是好事嗎
刑事拘留判不判刑,是不確定的,還是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實施了犯罪行為。
刑事拘留一般在被公安機關帶走后37天內就會決定是否對你進行逮捕。如果沒逮捕就會以取保候審的方式放你回家。假如37天內對你逮捕了,那接著就是等著公安機關的預審大隊來提審了,再然后會送到檢察院公訴科審理后,指派檢察官對你進行起訴。再到同級人民法院排期開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討論后會對當事人作出判決。如果你對這個判決有異議的話,你可以在看守所以書面形式提起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然后又會在上一級人民法院排期開庭,合議庭審理,再作出對當事人的終審判決,最后才會被送到監獄進行勞動改造。說說刑事拘留整個過程:
首先,立案,刑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對于案件標準不一樣,但是達到刑事拘留的標準相對已經很高了,所以,一般刑事拘留了被判刑機會很高,但不是絕對的。
第二,對于故意傷害等需要鑒定的案件,如果鑒定達不到刑事標準,那不構成刑事案件,就會撤銷刑事案件。
第三,對于第二類撤銷刑事案件的,一般可能會轉治安處罰,如果刑事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限內,行政拘留就不執行了。
關鍵看行為,如果沒有犯罪行為,即便被刑事拘留,肯定也是無罪。但是有犯罪行為,判刑可能性很大。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就是一審時法院根據案情對當事人作出緩刑的判決,宣判當日就會放人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預審大隊對案件起不起決定性作用
偵查機關內部設有預審大隊,其職責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階段的預審工作。在偵查過程中,首先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之后,若需逮捕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若案情復雜或偵查期限屆滿無法終結,可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偵查羈押期限可延長至4個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偵查期限可再延長2個月。在偵查期間,如發現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偵查羈押期限將重新計算。
偵查終結后,案件將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通常不超過1.5個月。在審查過程中,若需補充偵查,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且一般不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完成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若經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若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般應在1.5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對于復雜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若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建議盡早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以爭取最輕的處理結果。
公安預審多少天交檢察機關
公安預審移交檢察院時間為:
1、看具體情況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
2、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檢察院二次偵查后的結果是什么?
1、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后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
檢察院的職責是什么?
(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取保候審期間為什么去預審科?
這是公安機關正常的辦案程序要求。取保候審是一各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并不表示不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對當事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公安機關仍會進行案件偵查,根據具體案件辦理的需要,仍然會要求當事人前往公安機關錄取口供,制作訊問筆錄。而且,按照正常的辦案流程,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起訴之前,負責預審的辦案人員也應該再找當事人核實案情,并制作一份訊問筆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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