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和解后怎樣撤案
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雙方達成和解后,若有一方或雙方反悔,且案件事實清晰,證據充足,屬于自訴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不予受理,建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若為公訴案件,則公安機關會撤銷之前的撤案決定,重新立案偵查。
若雙方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和解,刑事和解協議需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前10天內提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符合刑事和解條件時,會認定和解成功,并制作相關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歸檔保存。
在審查起訴階段,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檢察機關可在和解成功后10天內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同時將決定送達相關公安機關。若未能達成和解,則檢察機關應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審查起訴。
刑事拘留后撤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具有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二、《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 證據 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 等 刑事強制措施 信息。
刑事拘留后公安局如何撤案
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條款顯示,倘若在調查罪行期間,為了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發現犯罪嫌疑人均不應該承受刑事處罰,那么公安部門將依據法定程序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此外,若是該名犯罪嫌疑人已經由法院批捕并執行羈押,公安機關必須即刻釋放其自由,發放釋放證明;
同時,應通知原批準逮捕的法院及檢察院,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合法權益。由此可見,若有證據能夠證實嫌疑人不應受到刑事追責,那么公安機關依法享有并承擔了撤案的權力,還需執行相應的釋放在押人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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